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18-0169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
发文字号: | 商政办〔2018〕70号 | 废止日期: |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商政办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3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三、清理职责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先由起草部门下载电子文档《商丘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6年以前)》《商丘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下载邮箱sqgfxwjql@163.com,密码:sq3638660),起草部门对目录中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填写《商丘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1),再由市政府法制办对清理意见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可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二)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本部门负责。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结果汇总。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除了负责本地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外,还要负责清理结果的汇总统计,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
四、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五、结果报送
市政府各部门填写的《商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于2018年9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填写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加盖单位印章,并于2018年9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电子文档可同时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邮箱sqzfsck@163.com。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或在微信群“商丘市规范性文件工作群”提出。联系人:刘根华,联系电话:(0370)3638660。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