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18-018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7-20 发布日期: 2018-07-20
发文字号: 商政办〔2018〕79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商丘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市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有效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鼓励利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提升应急预案制定、管理和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部门建议或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按管理范围分别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各部门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内容。

第九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 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响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级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商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二)与上级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基于对风险隐患的调查分析结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和所具备的应急能力,针对性强;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表述准确;

(六)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七)责任明确,分工具体。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严谨。一般包括以下步骤:组建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编写应急预案、征求意见、专家评审、演练应急预案、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组长应当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在应急预案中承担职责的部门或单位熟悉的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充分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的意见。应急预案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内容的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内容涉密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密级。非整体涉密的应急预案,要明确涉密内容和非涉密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商央企、省企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预案中涉及的相关行政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将如下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一)应急预案送审稿;

(二)编制工作说明;

(三)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五)审批单位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等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无涉密内容的应急预案简本。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要信息过时或失效;

(四)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或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七)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结果。应急预案被其他应急预案替代或适用条件不复存在时,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废止,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当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重点。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政府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第三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演练一次,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演练一次。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演练一次。

地震、洪涝、冰雹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商场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承担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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