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丘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zfgzbmsgxw-2018-0065 发布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18-07-30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工信〔2018〕135号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关键词:
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丘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

现将《商丘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 年 7 月 13 日

 

 

 

商丘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标准,规范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和管理,确保全市洁净型煤产品质量,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的通知》(豫工信煤〔 2018 〕 122 号)文件要求,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的决策部署,动员全市各级洁净型煤能力建设部门、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企业通过集中开展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围绕“规范、整顿、提高”总要求,严格按照《河南省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企业标准化等级对标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对标办法》),开展对标提升工作。力争在 2018 年 9 月 20 日前,全市正常生产经营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至少达到 3 级标准,配送网点至少达到 2 级标准,全面提升全市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和配送工作水平,为保障全市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保障全市洁净型煤产品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建设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建设手续,企业建设备案、土地、工商、环保、验收、煤炭经营备案手续齐全、有效。推动企业厂区规范改造,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互不干扰,符合各方面标准要求;做好市场分析预测,稳定企业生产、储备能力建设,切实满足居民冬季洁净型煤需求。各配送网点要结合实际,查漏补缺,合理设置。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及时整顿调整,切实方便居民购买。

(二)提升产品质量。指导推动企业强化源头管理,把好原煤采购关;配齐煤炭采制化设备,提高采制化人员技术,明确采制化流程,强化从源头到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控;严格推动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洁净型煤质量标准,不断改进提升洁净型煤生产技术和水平,切实保障洁净型煤质量。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过程监管。

(三)提升管理水平。指导推动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制订完善人员、设备、安全、煤质、煤样、销售、运输、消防、用电等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建立健全相关资料、产品的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四)提升人员素质。鼓励推动各地、各企业通过加强内部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等方式,迅速提高洁净型煤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特别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煤质管理化验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要积极参加专项培训,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以适应全市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工作需求。

三、方法步骤

全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从 7 月 15 日— 9 月 20 日。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部署发动( 7 月 15 日至 7 月 20 日)

市工信委对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百日提升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分别制定本地区切合实际的行动方案,层层部署,层层动员,安排开展好百日提升行动。

(二)对标提升( 7 月 20 日至 8 月 20 日)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组织辖区内的洁净型煤企业,严格对照《对标办法》逐表、逐项、逐条开展自评、自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按照标准进行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整改完成后,依照标准自行打分,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

(三)县(区)验收定级( 8 月 20 日至 9 月 10 日)

9 月 10 日前,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在企业自查合格的基础上,依照企业申请,按照《对标办法》,对配送网点进行评价定级,对生产仓储供应中心组织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形成评定验收报告上报市工信委煤管办。

(四)市督导组验收定级( 9 月 10 日至 9 月 20 日)

9 月 20 日前,市工信委组织相关单位对照《对标办法》,按照不低于 20% 的比例对配送网点进行抽查,对全部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评价定级,并将抽验结果与企业自查、县(区)级初评情况进行对比,如果存在较大误差,则视情要求县(区)重新进行评价定级。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洁净型煤能力建设规范提升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制订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扎实组织开展“百日提升行动”,圆满完成工作目标。

(二)注重实效。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指导洁净型煤企业自查自纠、自我提升,尽快尽早完成提升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标提升的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企业以及经县(区)、市级评价定级达不到三级标准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二级标准的配送网点,要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9 月 20 日前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建议地方政府予以取缔。

(三)上报信息。 7 月 25 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把细化行动方案、召开动员会议情况; 9 月 15 日前,将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辖区洁净型煤企业等级评定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工信委煤管办。

联系人:郭   艳      联系电话: 0370-3288050

邮   箱: sqgxjaq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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