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和生产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szfgzbmsgxw-2019-0007 公开责任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日期 2018-11-26 公开目录 煤炭工业管理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工信〔2018〕211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10 月 29 日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动员暨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部署会议精神,切实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提出的有关洁净型煤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洁净型煤能力建设,做好全市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工作,根据市环境攻坚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商环攻坚办〔 2018 〕 415 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工作

推广使用洁净型煤事关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冬季取暖事关基本民生。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急群众之所急,充分认识到保障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工作的重要意义,迅速行动,统筹部署,把保障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工作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抓好、抓牢、抓实。

二、严格建设程序,切实规范洁净型煤能力建设

( 一)严格控制洁净型煤能力建设规模。目前,全市洁净型煤供应充足,完全能够满足居民生活用煤需求。为防止产能严重过剩,避免恶性竞争,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中心。对个别县(区)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布局不合理、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当地市场需求,确需新建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的,必须由当地政府经过充分论证,保证新建后辖区内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综合生产加工能力与居民洁净型煤需求相适应。

(二)规范洁净型煤能力建设程序。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必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市工信委上报省工信委审定备案后,并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证明手续、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后方能组织开工建设;建设完成后,须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向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进行经营备案后,方可组织生产经营。

2018 年 4 月 11 日之前,经当地政府批准建设并通过当地政府竣工验收、但未经省工信委审定备案建设的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省工信委履行建设审定备案手续,经省工信委组织验收达到二级标准,并进行煤炭经营备案后方可组织生产经营。

2018 年 4 月 11 日之后,未在省工信委备案、私自建设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由当地政府进行充分论证,确需新建的,必须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严禁未批先建,严禁低水平重复建设。没有按期履行建设备案手续的,一律视为违规建设。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及时向本级或上级政府反映,坚决予以取缔。

(三)推动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合理整合。鼓励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综合考虑现有洁净型煤企业数量、规模、运输距离等因素,采取自由组合、相互注资以及与现有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联合、联营等方式,组建非营利性洁净型煤原煤购销、配送基地,集中采购原煤、集中配料、集中配送,最大限度降低洁净型煤采购、配煤经营成本,保障洁净型煤质量。

建设洁净型煤原煤购销、配送基地,必须经省、市工信委审核批准。利用基地供应配煤的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可以不再设置配煤设备和配煤区。

(四)优化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布局。为保证洁净型煤安全可靠高效配送供应,鼓励推广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配送网点—用户的供应模式。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对现有配送网点进行调查摸底,对配送范围广、运距远、任务重、现有网点不能满足配送需求的,要适当增加配送网点,保障配送网络遍及所有乡村;对现有配送网点密度过大、配送任务少,不善经营、长期亏损,只挂牌不经营、没有销量或实际不再经营,不能发挥网点作用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整顿、变更、撤销等措施。 2018 年 11 月底前,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对本区域实际保留、正常运行的配送网点进行汇总,并上报市工信委煤管办。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认真核算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的经营成本,兼顾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双方利益,充分发挥网点销售的优势,保障洁净型煤的生产供应。

三、开展对标提升,夯实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基础

(一)深入开展洁净型煤对标提升工作。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加大督导力度,引导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企业提高标准化建设、生产管理意识,严格按照《河南省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企业标准化等级对标评价办法(试行)》 ( 豫工信煤〔 2018 〕 121 号 ) 要求,开展自评提升,做到动态达标。各监管部门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企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对企业进行降级,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较大问题不按照要求进行对标提升的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企业,要责令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严格规范洁净型煤生产销售行为。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的监管,督促生产中心做到厂区规划合理,硬件设施完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等管理机构健全,规范建立原煤购入台帐、配煤管理台账和洁净型煤生产销售台帐,做好销售数量、产品批号、购销单位等信息的统计,各种规章制度、培训记录齐全,严厉查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违规销售散煤等行为。

四、强化质量管控,保证洁净型煤产品质量

(一)严格执行标准。全市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要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 GB34170-2017 )标准。严禁使用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作为洁净型煤原料,各种辅料、添加剂应无毒、无害、无异味,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所生产的洁净型煤产品必须达到《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标准中的蜂窝煤 1 号标准,高位发热量大于等于 21MJ/kg ,全硫小于等于 0.5% ,挥发分小于等于 10% 、冷压强度大于等于 600N ,其他微量元素指标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标准。洁净型煤产品必须使用包装袋或包装箱进行包装,包装袋或包装箱上应按照 GB/T25209 的规定进行标识,标识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产品名称、分类牌号、规格型号、净质量、产地、煤质指标、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型煤储存场地应干燥、平整并符合环保要求,并有防雨、防水、防尘等措施。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尘及防遗撒措施。

(二)规范煤质检验工作。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要按照相关要求配齐煤质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做好洁净型煤型煤生产加工各个环节的质量检验工作,每购入一批原煤至少化验一次、每掺配一批配煤至少化验一次,洁净型煤产品生产期间每天至少检验一次。要真实记录检验情况,严禁不合格的洁净型煤出厂销售。

( 三)加大惩处力度。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对洁净型煤产品质量进行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举报或检查发现洁净型煤质量不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标准、仍然进行销售的,要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3 号令)和《河南省煤炭经营企业违法失信公示制度》(豫煤运〔 2017 〕 195 号),进行处罚并公示其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销售散煤行为,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进行处理。严禁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和配送网点销售兰炭等煤炭炭块行为,一经发现,按销售散煤行为处置。

五、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加强运输车辆、运转机械、建筑施工、动力供电、风雨冰雪恶劣天气等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要设备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特殊工种管理,电工、焊工、登高架设、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或购买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服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主动沟通协调,全面落实洁净型煤财政补贴政策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商环攻坚办〔 2018 〕 415 号)要求,提高政治站位,从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洁净型煤财政补贴工作,要结合洁净型煤企业建厂和生产销售情况,建立销售台账、补贴台账,据实补贴,不得违规套取补贴资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降低生产成本,降低洁净型煤价格,确保居民使用洁净型煤后的新增成本维持在可接受范围。

七、提高服务意识,抓实抓好今冬明春洁净型煤生产供应

(一)全力保障供应,构建全天候全覆盖配送网络。目前,全市已进入冬季,气温逐渐降低,雨雪、冰冻天气也将接踵而至,洁净型煤已经进入生产和使用高峰。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结合辖区内洁净型煤实际需求情况,按照“以需定产、足量储备”原则,指导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配送网点做好洁净型煤的生产、配送和储备工作。各生产仓储供应中心要制定设备检修计划,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包括运输车辆性能稳定、正常运转;要建立最低库存制度,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原煤储量不低于 5 天生产加工用量,各配送网点洁净型煤储备不低于 3 天的供应量,若生产中心和配送网点储煤场地面积不能满足储煤需要的,必须制定相应措施,保障生产稳定供应;要制定冰雪天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公开配送联系方式,确保极端天气情况下洁净型煤能够产得出来、运得出去、配送到户。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洁净型煤生产供应网络,力争覆盖所有乡村和群众用户,确保洁净型煤生产供应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期间,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配送网点必须确保通信畅通,备足运输能力,保障全天候供应。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指导、督促各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配送网点建立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并于 11 月底上报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备案。

(二)加强指导调度,保障洁净型煤稳定供应。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结合当地政府对洁净型煤需求量摸底情况,综合考虑极端天气储备需要,合理指导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安排生产。建立周调度制度,从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实行洁净型煤生产、销售和储备统计上报周调度工作制度,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汇总调度洁净型煤生产销售储备情况,每周一下午 5 时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至市工信委。

八、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推广使用洁净型煤浓郁氛围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燃煤散烧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治理攻坚有关部署要求,大力宣传使用劣质散煤的危害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以及优惠政策,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形成推广使用洁净型煤浓郁的舆论氛围。

九、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洁净型煤稳定供应

各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发局,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确保洁净型煤保质保量、稳定供应。积极配合工商、质量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打击生产销售劣质型煤和散煤现象,引导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合法诚信经营,为洁净型煤推广创造条件。

今冬明春保供期间,市工信委将组织对全市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十、严格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工作

我市 9 家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已全部经省工信委备案,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备案内容如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时,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的规定,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当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需严格按照《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变更)操作流程》进行办理,并经县(区)、市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201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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