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P0080-2019-0009 公开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19-03-08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民发〔2019〕10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 省 编办、 省 财政厅、 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豫 民〔2018〕 2 号),切实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工作 , 提升 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 省委省政府 民生保障工作决策部署,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和便民惠民原则,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 实现商丘更加出彩、 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作用,加强绩效评估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二是坚持市场选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三是坚持质量为本。把服务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避免因单纯追求“价低者得”而损害服务质量。四是坚持便民惠民。立足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基本需求,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 三 )目标任务 。2019年,各 县( 区 ) 出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支撑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 2020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健全完善机制,规范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明确购买主体 。市、 县( 区 ) 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鼓励 县( 区 ) 在辖区范围内统一组织政府购买、使用社会救助服务。 乡(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规范购买内容 。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 及农村“三留守”人员(儿童、妇女、老人) 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特困人员社会化托管等服务。

3.其他工作。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评估、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社会救助政策制定的前期调查研究、社会救助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县( 区 ) 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拓展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

(三)界定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 公益二类 或生产经营类 事业单位法人 ; 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政府购买服务前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违法组织名单;

(四)建立购买机制 。要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 ,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有、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等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标准、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五)落实经费保障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从 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 购买主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 要结合实际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顺利开展。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六)加强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 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 就 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 ,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 绩效评价 。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 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严格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 , 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担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市对各 县 (区)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纳入部门业务考核,并作为下年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因素。

三、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一)加强窗口建设 。推动跨部门求助事项的业务协同,依托现有政务大厅, 在 乡 镇(街道) 层面充实完善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 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加快健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 。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 不断优化工作流程, 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 落实 经办 人员 。 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县、乡两级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 科学整合同级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 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 通过公开考录招聘方式或调剂人员予以补充, 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经整合 或补充后仍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县、乡两级社会救助工作部门及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

原则上, 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 应达到 以下标准:

1. 县 (区)社会救助 工作部门应当按照 8000-10000名常年救助对象(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孤儿、困难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下同)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

2. 乡镇 (街道 办事处 ) 落实《河南省编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豫编办 〔2011〕 49号 )中“配备 3-5名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任务 ”的要求,原则上按照 800-1000名救助对象配备不少于1名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3.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豫政 〔2016〕 79号 )要求:“工作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不低于1:10、与半自理供养人员1:4、与全护理供养人员1:1.5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应具备相应护理资格。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工作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为1:1”。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按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规范》要求:“工作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例不低于0.8:1”。

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基层情况,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高校毕业生和具有社会工作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优先考虑。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社会救助购买服务人员同时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管理。

(三)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 发现报告,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 要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村(社区)应明确社会救助协理员 1名,主要负责社会救助相关事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

(四) 加快信息化建设 。 要 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统一的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加强核对平台建设,提高社会救助 申请对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甄别能力。探索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机结合。

( 五) 加强人员 管理 培训。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党性教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执行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不打折扣、不走样。加强教材开发和日常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所有专职从事社会救助人员每年应定期参加属地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参加培训情况与本的考核评价挂钩。要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各 县 (区)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要将政府购买服务,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纳入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鼓励各县(区)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 健全工作机制 。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 县 (区)要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 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 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各县(区)要在 2019年3月底 前 制定 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

工作类别

项        目

事务性工作

社会救助对象家计调查

社会救助对象摸底排查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社会救助业务培训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社会救助绩效评价

社会救助法律咨询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救助事务

服务性工作

社会救助对象照料护理

社会救助康复训练

社会救助送医陪护

社会救助对象社会融入

社会救助对象能力提升

社会救助对象心理疏导

资源链接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救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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