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补充规定

索引号: P0800-2020-0030 公开责任部门 市扶贫办
公开日期 2019-03-21 公开目录 市扶贫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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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强化资金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确保扶贫资金项目阳光化管理运行的重要举措。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为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第二条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公告公示,不断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和知晓率。要突出对乡(镇)、行政村、项目施工单位公告公示工作的监督指导,着重解决政策不清、减贫机制不明晰、内容不全等问题,增强公开的实效性。

第三条公开内容

(一)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各类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项目,由各业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五)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九)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四条公开方式

(一)市、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时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三)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五条公告公示单位要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严肃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和全市扶贫系统公共服务热线作用,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年”活动,将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

第六条各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告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公开内容和信息,注意保护贫困户、贫困对象的隐私。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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