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19-0308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7-16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政办〔2019〕33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共同努力,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总体顺利,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的不断提高,与城镇污水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矛盾逐渐凸显,水环境风险依然存在,全市水污染攻坚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全力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水环境质量实现攻坚战年度目标

(一)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对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具有决定性作用。目前,我市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配套管网建设不完善,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此项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1.加快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建设。民权县、夏邑县、柘城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务必于2019年10月31日前建成并进水调试,宁陵县、虞城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务必于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进水调试。今后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COD、氨氮、总磷、BOD5、高锰酸盐指数等因子)要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

2.强化污水收集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明确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确保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内河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和截污纳管等工作。针对污水处理能力存在缺口且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不足的问题,有关县(市、区)必须采取相关应急性措施,确保2019年7月底前实现满负荷运行。

3.推进污水处理水质提升工程。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积极推进人工湿地建设。要在沱河、浍河、包河、大沙河等有条件的地方尽快建设人工湿地,具备条件的在建和已有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建设尾水人工湿地(人工湿地出水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设计),2019年9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立项、评审、备案等工作,2019年11月底前开工建设,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工。不具备建设尾水湿地条件的在建和已有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提标改造工作,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COD、氨氮、总磷、BOD5、高锰酸盐指数等因子)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

(二)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针对我市地下水氟化物本底值偏高的问题,实行源头治理。取水水质所含氟化物浓度较高的地下水水厂,必须于2019年12月底前新增除氟设施,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即:氟化物浓度不超过1毫克/升。此项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卫生健康委要做好自来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工作,每月向市政府提交1次自来水水质评估报告。市水利局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氟化物浓度大于1.5毫克/升的自备水井。

(三)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按照“一河一策、精准施治”的原则,加大对大沙河、浍河等流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确保流域地表水水质持续提升并稳定达标。其中:民权县、宁陵县、睢阳区要根据《商丘市大沙河流域地表水水质提升专项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各自的大沙河水质提升实施专项方案,确保2019年年底前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的要求;永城市要认真落实《永城市浍河水质提升专项方案》所提出的各项措施,确保2019年年底前浍河黄口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的要求。各国省控断面水质一旦出现异常,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查找原因,制定应对方案,聘请专业队伍,精准施治,确保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四)加强主要河流水质管控工作。在全市所有断面实现自动在线监测全覆盖的基础上,针对5个国控断面、3个省控断面、14个市控断面考核区域,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条河流组建一支专业管控队伍,并明确1名县级干部具体负责,管控专业队伍人员名单要于2019年7月10日前报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各县(市、区)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水质变化情况,一旦接到水质预警或发现水质异常,迅速查找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化解水环境风险,确保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五)统筹做好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市气象局要提前做好雨量的预测预报工作,根据预报结果,由市、县(市、区)城管部门召集水利、生态环境、污水处理厂等单位进行会商,污水处理厂要提前腾出管网容量,用于接纳初期雨污水;降雨期间,随着污水管网水位升高,污水处理厂要加大处理力度,根据技术条件处理负荷可提高30%,同时加大药剂添加量,实现污水处理厂出水污染物浓度的进一步降低。市、县(市、区)城管部门要根据地面积水情况,在保证群众出行的情况下,按标准、分区域打开雨污混排口,尽量减少污水排河量,对雨污混排口关闭时间作出规定并严格监督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治污合力

(六)压实责任,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工作进度。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要牵头做好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雨污水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改造、城区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同时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牵头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尽快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整治年度目标任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做好各自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抓紧推进水攻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强化配合,保障水环境安全。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同时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上下游县(市、区)间要建立水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严格执行闸坝联合调度工作制度,即:汛期期间,闸坝联合调度方案由水利、城管部门提出意见,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实施;非汛期期间,闸坝联合调度方案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意见,商水利、城管部门后实施。根据河流水质情况,城市管理部门要商生态环境部门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尾水去向及内河河水外排去向。

(八)充分发挥河长制优势,助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河长在统筹河湖生态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统筹协调各部门动作步调、统筹协调河湖治理工作措施、统筹协调项目安排与资金配置等方面的优势,认真落实河长制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责任,坚持水陆共治、综合整治、系统治理,持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助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级河长要加大巡河力度,市河长办要建立月通报制度,每月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市污染防治攻坚办。

三、进一步完善攻坚工作机制

(九)实施“一把手”工程。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将辖区内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列为“一把手”工程,对工程项目推进存在的问题,要定措施、定标准、定期限、定责任,严格督查督办。

(十)强化日常调度,实行日考核制度。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对水攻坚重点工作实施周调度,对水质出现异常的县(市、区)实行日调度,直至水质恢复持续稳定达标;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对国省市控断面水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对水质异常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门管控负责人,各县(市、区)分管负责人、专门管控负责人接到预警后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排查并消除水环境风险。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建立国、省、市控断面水质情况日考核、日通报制度,对水质日均值超标的断面,扣罚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10万元,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十一)完善奖惩机制。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对各县(市、区)国省市控断面建立月排名考核奖惩制度,对当月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后2名或国、省、市控断面出现水质超标的县(市、区)予以警示提醒;对连续两个月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后2名且水质没有改善的县(市、区)或同一国、省、市控断面年度累计超标2次的县(市、区)公开约谈其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对连续三个月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后2名且水质没有改善的县(市、区)或同一国、省、市控断面年度累计出现3次超标的县(市、区)公开约谈其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并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出境断面考核奖惩力度,及时修订完善《商丘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国、省控断面超标的,每个断面当月扣罚被考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100万元;市控断面超标的,每个断面当月扣罚被考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50万元。

2019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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