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意见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19-0307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7-16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督检查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商政〔2019〕12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是食品生产、消费和输出大市,食品产业已经成为市工业经济重要产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直接关系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大局和谐稳定、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提出的食品安全战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建设食品安全省”决策的具体举措和生动实践,对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实现又好又快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具有重大意义。为全面推进食品安全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创建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全市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坚持部门联动,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投入保障,优化政策环境。

坚持预防为主、产管并重。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供应链管理,提高风险发现与处置能力。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最大限度消除不安全风险。

坚持问题导向、严格监管。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强化法治理念,健全制度,重典治乱,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

坚持多元参与、共治共享。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引领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各方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

坚持改革创新、引领提升。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引领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完善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食品安全体系,形成绿色、安全、高质量的食品产业发展方式。通过3年的努力,把我市建成食品安全大市,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到2020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我市生产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加工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70%以上。

到2022年,我市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加工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9%以上;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一半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绿色生产体系建设。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形成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发展绿色标准化农业生产,探索应用生物、工程、环保、信息等绿色技术生产加工高端食品,推动全市绿色食品产业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发展。深化食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形成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食品产业结构,打造绿色食品品牌,提升我市绿色食品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二)加强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制度规范体系。积极推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强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监管制度、生产经营规范建设,构建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各领域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推进服务型执法,形成以法律保安全、用制度管安全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实施蓝天、清水、净土行动,分级分类治理污染耕地,推进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全面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农药精准高效施用。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依法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登记制度。实施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行动,加快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新品种研发和推广。严格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全面推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强兽药行业管理,严格落实兽药休药期规定,推动促生长兽用抗菌药逐步退出。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牛羊禽集中(定点)屠宰,加强病死畜禽、屠宰废弃物及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四)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优化食品市场发展环境。实施农业标准化推广工程,推广良好农业规范。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鼓励生态园区建设。实施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商丘本土食品知名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促进具有商丘特色的食品企业做大做强。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规范提升行动,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让人民群众吃得更安全、更放心。加强食品安全领域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五)推动安全标准提档升级。围绕种养、加工、运输、储藏、消费等环节,对标国际、国内标准,加快建立全链条、广覆盖和科学严谨、切实可行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工作,建立地方标准目录,强化标准制定、执行与监管衔接。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尤其是绿色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对已有国家、行业和地方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加快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标准化生产基地、“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基地,逐步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

(六)全面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构建以市级机构为龙头、县级机构为骨干、乡级站点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市级检验检测机构要具备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目参数较全面的常规性检验检测能力;各县(市)要具备对常见微生物、重金属、农药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乡(镇)市场监管所(食药监督管理所)要配足配强快速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食品检验实验室和检验参数资质认证,参与第三方检验服务。推进基层站所标准化建设工程,提升基层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水平。结合国家、省、市三级“互联网 监管”系统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七)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科研、检验检测机构树立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诚信意识,切实履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征集、评价、公开和奖惩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明确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红黑名单”、信用评价和联合惩诫等制度,加强信用管理结果运用,让守信者得实惠、失信者受惩罚,着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八)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假冒伪劣、欺诈和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聚焦高风险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依法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重大案件提前介入、证据转换认定、法律适用统一认识、涉案食品检验认定与处置衔接等协作配合机制。完善政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协调机制,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力争实现对每起案件都依法处罚到人。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完毕和已生效判决案件的相关信息,落实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联合惩戒机制。

(九)构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创新食品安全治理,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实施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提升工程,加快专职检查员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各监管部门的专业化水平;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企业安全内控机制,鼓励推广实施良好生产经营规范;支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引导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投诉举报体系建设,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学校、社区、村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市建设的积极性,共建共享建设成果。

(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活动,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主体责任,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人人共享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把食品安全市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分工,统筹部署创建活动,及时掌握创建进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创建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市级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为主的责任体系;全市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制定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统筹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指导协调、督查督办、警示约谈、考核评议工作。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同配合机制以及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协调联动等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凝聚合力。

(三)示范创建引领。制定和完善创建标准,全面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示范一条街、食品安全监管示范超市和农副产品批发示范市场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实现增点、连线、扩面,打造品牌方阵。市、县级政府作为创建主体,要加大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投入,切实解决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强化投入保障。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市建设经费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加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大装备保障力度,确保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督导考评。建立健全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市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情况作为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地方党政领导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对有关部门、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列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绩效考核、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以及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等的重要内容。科学运用考评结果,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建设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2019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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