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110-2019-000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19-09-12 | 公开目录 | 基层工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商司文〔2019〕11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促进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法制化,经市局研究决定,于2019年2月至4月在全市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市场集中清理整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清理整顿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整顿、规范、发展、提高”的思路,以依法管理、行业自律为重点,以净化基层法律服务环境,优化基层法律服务市场为目标,着力解决当前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目的是:通过集中清理整顿,进一步净化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纯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增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的观念,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满意度。
二、清理整顿范围和内容
清理整顿范围: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清理整顿内容: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全面审查
1、对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申请设立、批准登记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对章程、合伙人资格、合伙协议、办公场所、出资情况、机构变更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并将核实材料整理归档备案。对换发新证后,招牌、文书、宣传版面是否与新证名称一致进行核实。对达不到法定要求的或变更未报备的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报市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办理注销手续。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财务管理、人员聘用管理、文书档案及印章管理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范;“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源、统一收费、统一登记结案”是否落实到位,收费标准是否上墙公示。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查处。对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承办案件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居住地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业务接待站(点),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法律事务所”、“律师所”等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或者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灯箱广告、印刷品等宣传载体和渠道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进行严肃查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年度考核定位不合格等次。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进行集中整顿
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资格进行清理审查。对采取欺诈、故意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清理清退,对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公职人员立即办理执业注销,并如实上报诉讼代理情况。
2、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重点查处: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等行为。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需要提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将处罚建议和相关材料及时逐级上报。
3、对未取得相关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人员冒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整顿重点
1、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2、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3、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4、基层法律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或司法局、司法所干警名义办案的。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法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四、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活动时间为2019年2月10日-4月31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2月11日-2月28日):各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137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138号令)等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对照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报告报所属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2、清理整顿阶段(3月1日—3月31日):各县(市、区)司法局对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深入的摸底清查,掌握各所的业务开展、经费来源、办公用房、固定资产、人员数量、人员身份、所务管理等情况,针对查出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督促相关机构和个人及时整改。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开展自查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扎扎实实、认认真真、不走过场,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报市局基层科。
3、检查验收阶段(3月1日—4月30日):由市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视为下年度年检不合格,暂缓年检。
五、相关要求
1、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把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当作塑造司法行政队伍形象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如实检查、报告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2、要谋划基层法律服务的长远发展。市局将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年度考核后,市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全市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同时各县(市、区)司法局也要在各所公布本地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3、进一步加强规范化服务所创建活动。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广泛开展规范化法律服务所创建活动。对当年考评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4、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一要积极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建设。落实依法管理,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机构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此次基层法律服务清理整顿活动。二要杜绝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因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严重不负责任对有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不报告不处理的,将追究司法局分管领导、基层科(股)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责任。三要严查违规违纪。对发现和查处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掌握相关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按管辖范围和职责进行处理;对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和机构要严厉查处,坚决取缔,对违纪和触犯刑律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予以处罚。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