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5837459-2020-0007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信访局 |
公开日期 | 2020-03-06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市网上信访工作宣传指南
一、网上信访投诉指南
1.网上信访。 信访人通过百度搜索 “河南省信访局” (网址:http://xfj.henan.gov.cn/)或信访事项事发地的省辖市信访局官方网站,在网站首页点击 “网上信访” 即可进入河南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按照系统提示选择“注册”或“登录”后进行投诉。网上信访可随时通过网站提交,可随时查询信访件办理情况,可对信访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评价。
2.领导电子信箱。 信访人通过百度搜索 “河南省信访局” (网址:http://xfj.henan.gov.cn/),在网站首页点击 “省委书记信箱或省长信箱” 即可进入领导电子信箱。按照系统提示选择“注册”或“登录”后进行投诉。领导电子信箱可随时通过网站提交,可随时查询信访件办理情况,可对信访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评价。
二、手机信访投诉指南
手机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微信、手机 APP、短信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一)手机信访事项投诉方式
1.微信信访。信访人通过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省信访局”微信公众号,或微信扫描河南省信访局官方网站首页的二维码,进行注册登录后,以文字、文档和图片形式提出诉求和建议。
2.APP 信访(安卓版)。信访人通过手机浏览器扫描河南省信访局官方网站首页的 APP 信访二维码(安卓版),下载注册登录后,以文字、文档和图片形式提出诉求。
3.短信信访。省辖市宣传内容:信访人通过按照“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反映的具体事项及发生地”的格式编写手机短信,以文字方式发送至本级及所辖地区手机短信信访公开号码,提出诉求和建议。
商丘市信访局长手机信访公开号码
职务 | 手机号码 |
信访局长 | 18837070701 |
所辖县(市、区)手机信访公开号码表
所辖县(市、区) | 职务 | 手机号码 |
睢阳区 | 区委书记 | 15937051599 |
区长 | 15937081599 | |
信访局长 | 15937082566 |
所辖县(市、区) | 职务 | 手机号码 |
梁园区 | 区委书记 | 18837090166 |
区长 | 18837090167 | |
信访局长 | 18837090165 |
所辖县(市、区) | 职务 | 手机号码 |
示范区 | 区党工委书记 | 13598327566 |
区管委会主任 | 13523150299 | |
信访局长 | 18348281856 |
所辖县(市、区) | 职务 | 手机号码 |
虞城县 | 县委书记 | 18237002099 |
县长 | 15937050199 | |
信访局长 | 18237016066 |
所辖县(市、区) | 职务 | 手机号码 |
民权县 | 县委书记 | 18837091001 |
县长 | 18837091002 | |
信访局长 | 18837091005 |
所辖县(市、区) | 职务 | 手机号码 |
夏邑县 | 县委书记 | 18837006681 |
县长 | 18837006682 | |
信访局长 | 18837006683 |
所辖县(市、区) | 职务 | 手机号码 |
柘城县 | 县委书记 | 17803700636 |
县长 | 17803700679 | |
信访局长 | 15637065152 |
所辖县(市、区) | 职务 | 手机号码 |
宁陵县 | 县委书记 | 15729207198 |
县长 | 15236826178 | |
信访局长 | 15896980188 |
所辖县(市、区) | 职务 | 手机号码 |
睢县 | 县委书记 | 18737095699 |
县长 | 13598338099 | |
信访局长 | 13837021793 |
(二)手机信访事项投诉注意事项
为方便信访事项办理,请不要采用语音、视频、彩信的方式进行投诉。
三、网上信访、手机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四、网上信访、手机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范围
对以下情形,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不予(不再)受理:
1.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4.已有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或者已有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核期限内的;
5.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实事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6.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7.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