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0170-2020-002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 公开日期 | 2020-06-09 | 公开目录 | 随机抽查清单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                             商丘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超限货运车辆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交通主管部门  |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
|                             2  |                                                     登记事项检查  |                                                     道路运输客运场站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场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交通主管部门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                         ||
|                             3  |                                                     登记事项检查  |                                                     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市场监督检查  |                                                     驾驶员培训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交通主管部门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
|                             4  |                                                     登记事项检查  |                                                     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交通主管部门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