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出境河流专项应急预案》《商丘市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0-0006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0-12-31
发文字号: 商政办〔2020〕28号 废止日期: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出境河流专项应急预案》《商丘市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出境河流专项应急预案》《商丘市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出境河流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改善我市出境河流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环境安全,加强协调联动,提高应对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跨界水污染,制定本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出境河流断面水污染物浓度超过目标值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先期处理,协同应对;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靠科技,依托专家。

2.1 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挥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工作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气象局、河流沿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各组人员由牵头单位组织。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配合。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及装备,组织应急处置力量,做好各小组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现场处置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配合。负责制定、实施污染水体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负责现场信息的发布。

专家咨询组:指挥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咨询组,作为决策咨询机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主要职责是根据事件造成的污染程度、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科学的应急处理与处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对突发事件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2.2 职责分工

(1)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出境河流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提出应急处置的要求;指挥、督促、协调市级及各县(市、区)开展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

(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负责协助指挥部做好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的事前预测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编制本辖区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编制涉水企业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督促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协调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河流断面及重点排污企业的监测监控,制定监测实施方案。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建立预警会商机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加强对城区直接排入河流排污口的监管;督促检查各涉水企业限产限排或停产情况;在可能发生跨境污染事件并造成下游水质污染时,负责上报市政府并协调下游做好应急响应。督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到位。

市气象局:负责分析气象条件对出入境河流水环境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县(市、区)气象信息,及时预报预警,随时提供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市公安局: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管制工作,隔离污染区域;参与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等工作。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应急响应期间交通管制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监督出境河流沿线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运行。根据指挥部的要求,督促污水处理厂对需要处置的废水进行处置,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对排入河流的管网进行管理。

市水利局:参与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协助分析确定污染传输、扩散的可能范围。负责现场处置工作中所需水利工程设施及应急物资的调控、工程施工等。组织事件发生河流的水量控制,组织实施下游影响区域的紧急疏导、截流等工作,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在突发环境事件危机解除后,参与受污染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医疗卫生救治工作。组织开展人员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进行隔离,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检查,及时为事发地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业农村局:因农业面源污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负责做好下游农村及农业畜禽养殖用水安全的通知、调度工作,防止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畜伤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涉水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负责监督涉水企业落实相关应急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经费供给,指导县级财政部门纳入经费预算。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新闻监管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4)企事业单位职责。

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自主监测,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与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法定代表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监测与预警

监测与防控

(1)全市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各相关单位及企业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及污染源信息、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2)各相关单位及企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的监测,以及相关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

(3)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能造成影响的毗邻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信息传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或向生态环境部门传报、提供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

(4)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建立详细的涉水企业档案资料,将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种类以及危险品物化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具体处置方法等内容建立数据库。

(5)加强环境风险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监测监管。针对环境风险源单位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6)生态环境部门及企业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汛期、枯水期等敏感时期的水质监测。

3.2 预防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3.2.1 开展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调查

进行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普查,掌握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实施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水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与环境风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

3.2.2 加强企事业单位监管

加强对可能发生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各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及演练工作。

等级

依据《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豫环文〔2013〕17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3.3.1 Ⅲ级(黄色)预警条件

(1)地表水环境出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豫环文〔2013〕178号)规定的市级预警响应条件。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出厂界且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体。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体。

3.3.2 Ⅱ级(橙色)预警条件

(1)地表水环境出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豫环文〔2013〕178号)规定的省级预警响应条件(出现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并连续5次市级预警响应仍未恢复环境质量)。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入出境河流水体,经监测已造成出境河流水体污染。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毒有害物质流入出境河流水体,经监测已造成出境河流水体污染。

3.3.3 Ⅰ级(红色)预警条件

(1)地表水环境出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豫环文〔2013〕178号)规定的省级预警响应条件(出现跨省辖市行政区域并连续5次市级预警响应仍未恢复环境质量),且又连续出现3次省级预警响应仍未恢复环境质量。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入出境河流水体,使出境河流水体受到污染,且经监测受污染水体将要流出我市市境。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出境河流水体,使出境河流水体受到污染,且经监测受污染水体将要流出我市市境。

3.4达到预警条件的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利局联合开展出境断面水质预警、趋势分析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出境河流水质监测并将实时数据和分析报告通报市水利局。出境断面水质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3.5 预警的启动、发布、措施

3.5.1 预警的启动

指挥部通过对出境河流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研判,符合分级预警条件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5.2 预警的发布

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经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5.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根据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及时上报给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组织对出境河流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检测,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对工业企业采取错峰生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6)及时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物资材料供应保障工作。

3.6 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了解预警条件的变化,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当预警条件发生改变,有可能使预警升级或者降级时,指挥部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预警的调整和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4 信息处置

信息收集

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收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和废水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取超标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上报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等涉水部门报告的交通事故或其它突发事故造成的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的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其它发现、涉及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报告。

4.2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获悉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核实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政府,必要时可直接上报生态环境部。

4.3 报告内容

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相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5日内上报。

(1)初报应当在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信息监测和收集的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获悉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初报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后再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受害面积及程度、河道流量、水质状况(河流水质和蓄水量、地下水水质和取水工程取水状况等)以及产生危害的分析预测等。

(2)续报应当由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根据每日事件处置情况起草,报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上报。涉及重大决定事项等内容,需提请指挥部指挥长审定后上报。

续报主要内容包括:续报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危害趋势预测等基本情况。

(3)终报应当在应急终止后5日内上报。由指挥部办公室起草事件终结报告,按照发文程序,呈指挥部审定后上报,并抄送有关单位。

终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理过程、结果;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工作内容;事件处理后的遗留问题;总结处置经验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的工作建议等。

信息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注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需确认信息接收人。

4.4 信息通报

发生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时,指挥部要及时向下游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通报事件信息,协调采取联防联控措施。

5 应急响应

响应分级

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负责组织实施。

应对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对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 响应程序

组织有关单位对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后,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Ⅲ级、Ⅱ级或Ⅰ级响应。

当预警需要升级或者降级,应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启动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响应后,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单位的应急响应措施,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市级启动出境河流专项应急预案,相关县(市、区)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出境河流专项应急预案。

当单个县级辖区内出现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时,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应急处置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第一响应、快速处置;统一指挥、协调一致;控制局面、防止危机等基本原则。

6.2 现场处置程序

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依据断源、截污的原则,首先查找、锁定、切断污染源;其次协调调度闸坝,预设截流、分流设施,确保第一时间将污染物水体截流、分流在本辖区境内,控制污染源扩散。污染河段的最终处置依据专家咨询组的意见进行。

根据应急响应等级,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级响应,在事发企业的下游预定位置进行截断,尽快处理相关区域的污染物质。同时,市生态环境局督导所有涉水企业落实限排措施,减排百分之三十。

(2)II级响应时,在事发企业的下游预定位置进行截断,尽快处理相关区域的污染物质。同时,市生态环境局督导所有涉水企业落实限排措施,减排百分之五十。

(3)I级响应时,首先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同时,市生态环境局落实所有涉水企业停产的措施。当需要其他救援力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6.2.1 先期处置

按照“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蔓延,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6.2.2 现场控制

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屏蔽、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同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根据河道实际情况,对污染河段采取工程处理措施,进行拦污、截污、隔离,防止污染扩散。

6.2.3 现场调查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安排,有关部门要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

6.2.4 现场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指挥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为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装备、工具和安全保障;指令专家组迅速开展工作,根据专家对事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的预测和所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建议等,及时调整现场处置方案。

6.2.5 调查取证

有关部门要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和有关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依法立案查处。

6.3 应急监测

指挥部组织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工作,指导相关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开展应急监测、检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研究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并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6.4 污染源管理

市水利局协同市生态环境局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组织专家对污染源分布、污染源对出境断面水质影响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污染源清单制度,弄清楚每个污染源的主要污染因子、浓度、日排量和入河渠详细位置,为环境监管、污染调查和在应急状态下采取限产限排等紧急措施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

6.5 排污企业限产限排

一旦出境河流水质发生异常情况,主管部门要查找、锁定污染源来源,对造成出境河流污染的重点企业,根据其废水排放量及主要污染物浓度,实行限产限排和停产措施。

6.6 应急调水

制定环境污染事件用水调度方案,实施工程调控措施,加大引水流量,保证生态用水。通过水利工程的调度,启动水污染发生河段上游水利工程闸门泄水或加大水污染发生河段上游水利工程的下泄流量,通过合理生态引水改善出境河流水质。

6.7 应急联动

发生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后,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有关的基础资料,同时加强上下游之间的协调联动,互通共享信息、联席会商、联合采样监测等,共同研究处置方案,协调处理纠纷,协同应急处置。

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出境河流预警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发布信息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条件

当对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一系列处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监测数据显示出境河流水质达标;

(2)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已经消除;

(3)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乃至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1)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2)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指挥部指挥长向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应急终止命令,通知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解除应急响应。

(3)应急终止后,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开展监测、监控、污染损害评估和后期处置等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环境影响完全消失。

后续工作

后续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河流进行恢复的建议。

污染调查及责任追究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件相关单位对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8.3 损害评估

负责处置工作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应急过程评价。指挥领导小组要及时查明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

保障措施

资金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购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支出。

物资装备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在发生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根据出境断面水污染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处置、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以惠济河、大沙河、包河、东沙河、沱河出境河流为重点,建设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站网,建立预警预报和决策系统。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充分利用市水利局防汛应急储备物资及出境河流沿线5公里周边企业的环境风险应急储备物资。加强对企业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和及时补充、更新,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在需要时能及时调用。

通讯和技术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

建立和完善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开展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科研工作,为应对水污染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有关部门成立专业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提高其应对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利用社会和大中型企业的专业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能力。

9.5 治安保障

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人员培训计划,组织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各级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宣传、授课、演练和模拟演习等方式,加强对各有关部门预警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至少每年组织或参加1次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0.2 预案评估和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出境河流应急预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3 宣传教育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公众积极报告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企业预防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商丘市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因重金属发生污染的各类环境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迅速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商丘市行政辖区内因重金属发生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立足点,强化预防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金属污染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重金属污染应对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管理,全面做好本辖区涉及重金属企业的管理工作。

(3)预测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涉重金属污染源监控,做好日常监测,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建立健全重金属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领导机构

市政府设立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日常工作。

2.1.2 成员单位

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2.2 主要职责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安排部署重金属污染处置工作;协调和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2.2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突发重金属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建立专家组,研究、论证、确定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综合防治方案、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的技术措施;协助市应急指挥部,作出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对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牵头对全市重金属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重金属污染状况基本档案资料;对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的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按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根据要求,制定完善本部门、本县(市、区)的应对涉重金属污染事件以及次生、衍生事件的处置或保障行动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事件和处置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涉重金属企业及相关项目审批备案把关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涉重金属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应急过程中涉重金属污染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企业周边水、气、土壤环境的监测工作。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取证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和现场调查情况,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建议。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规划落实情况,防止功能区冲突。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市涉重金属企业淘汰落后、转型升级的规范。

(6)市公安局:承担事件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警戒,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参与事故调查处置;负责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工作,收集信息,及时控制事态扩大。

(7)市农业农村局:评估突发重金属污染事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应急补救措施和建议;协助调查可能受污染农作物的监测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防止损失扩大。

(8)市气象局: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等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的经费供给,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纳入经费预算。

(10)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涉重金属污染事件防范和事件发生时的应急知识宣传;协调做好现场的报道和应急信息的发布。

(11)市水利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处理涉水重金属污染事故,做好闸坝调度工作。

(12)市城管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处理涉水重金属污染事故,做好城区内闸坝调度工作。

(13)市教育体育局:加强学生防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加强学校办学环境的检查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涉重金属污染区内学生健康状况调查。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教工作;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救治工作。

(15)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实施本县(市、区)应对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按预案和指挥部要求落实责任。协助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的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

3 监测预警及报告

3.1 监测与报告

完善重金属污染危害因素和超标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与交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超标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污染隐患。各责任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超标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3.2 预防工作

加强对企业单位监管,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单位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3.3 预警

根据事件发生的危害程度和事件进程状况等基本特点,原则上将突发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指挥部可根据事件进展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3.3.1 Ⅰ级预警

当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为特别重大事件,启动Ⅰ级预警。

(1)因重金属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重金属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重金属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重金属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3.2 Ⅱ级预警

当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为重大事件,启动Ⅱ级预警。

(1)因重金属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重金属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重金属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重金属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界突发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

3.3.3 III级预警

当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为较大事件,启动III级预警。

(1)因重金属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重金属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重金属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重金属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

3.3.4 IV级预警

当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V级预警。

(1)因重金属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重金属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重金属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4 应急响应

4.1 报告

出现I、II级预警,事发地所在政府应当在1个小时以内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接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报告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测与调查,在1个小时以内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出现III级、IV级预警,发生重金属污染的责任单位要在1小时以内向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事发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测与调查,查明情况,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处置。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初步确定事件性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逐级上报。对重金属污染事故,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上级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报告中要明确表述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和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情况。

4.2 启动预案

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和现场核查情况,启动重金属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指令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封闭、隔离或限制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突发污染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水质、空气、土壤等进行监测,组织专家组对污染源的种类、危害形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等进行分析。

4.3 应急处置

(1)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响应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应急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等成立工作组。工作组在赶赴现场途中,通过多种手段、途径了解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指导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紧急处置、污染源调查等现场处置工作。

(3)应急监测。指导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频次、监测因子等,组织、协调开展应急监测,汇总、分析监测数据,并根据监测数据研判污染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4)应急调查。组织或指导事发地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排查、锁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收集证人证言、文件资料、监测监控数据、污染现状等书证物证、视听证据,分析、判断突发环境事件成因,确定事件等级。

(5)现场处置。在查清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作出预测判断的基础上,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协助事发地政府制定、论证或优化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督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同时,督导事发地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6)信息发布。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事件级别,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一发布,或事发地政府经有发布权限的上级政府授权后发布。

4.4 应急终止

4.4.1 终止条件

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污染源得到控制,受污染的水质、空气、土壤达到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污染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重金属污染情况全面改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

4.4.2 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经监测评价、分析论证,确认符合终止条件时,指挥部要根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5 后期处置

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对突发污染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估;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和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指挥部办公室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5 应急响应措施

预案启动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开展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由各部门、各单位分工协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蔓延。

5.1 采取有效卫生救治和环境处置措施

对现场进行处置,控制污染源,阻止重金属污染扩散;消除污染,疏散人员,必要时设置隔离带;封存造成重金属污染中毒事件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确定范围与对象,对涉重金属污染人群进行检测,采取相应措施;开展现场医疗救护、病人转运、收治救治等工作。

5.2 治安交通保障

做好事件现场和相关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维护和群众疏导工作。保障应急处置车辆畅通无阻。

5.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

5.4 实施联勤保障

多方协作,统一调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采购、发放等工作,保护水源、电力供应和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5.5 开展调查

查明事件原因,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事件处置意见。对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5.6 评估总结

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工作,由专家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做好应急处置人员、物资需求评估和事件总结评估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成立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技术支持。建立并完善涉重金属污染事件监测、报告系统,全面提高应急指挥效率。

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涉重金属企业所有废气、废水和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性监测,每月进行1次执法检查。卫生健康部门按有关防治要求,定期对涉重金属生产工序的职工进行体检,提高事件预测预警能力。

6.2 医疗救治体系保障

按照“集中收治、归口管理、强化功能”的原则,整合医疗资源,完善医疗救治体系。

6.3 物资保障

建立和完善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物品储备库。储备物资包括相关药品、检测仪器、医疗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卫生防护用品和其他应急物资等。

6.4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保持现有监测、决策、处置和服务力量的基础上,加强相关装备(设备)的配置,提高现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水平,提高应对重金属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

6.5 经费保障

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应急技术支持、应急装备、能力建设、实施效果评估和预案演练等所需资金列入全市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6.6 机制保障

建立高效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确保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调动本部门人力和物力迅速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加强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重金属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基本概念与知识的宣传,强化公民的环境意识,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承受能力。

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教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2 培训和演练

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定期组织不同规模的应急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修订意见,提高应急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加强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应急预警、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事件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事件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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