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各机关单位实行禁酒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全区各机关单位实行禁酒制度的 通 知 平工办 〔 2011 〕 15 号 新区各单位、三乡(镇)场: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从发通知之日起在全区各机关单位实施禁酒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明纪律要求,做到令行禁止。全区各机关单位(含驻新区垂直部门)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如下纪律:(1)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含白酒、啤酒、红酒、洋酒等含酒精饮料,如确有重要外事接待任务的要提前到新区综合办备案记录,不登记者按私自饮酒论处)。(2)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二、完善配套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各机关单位要从维护党的形象、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酒制度的重要性,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接待标准,严格按照接待要求提前到综合办备案,将每次接待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详细登记,各单位招待费用将在内部一定范围公开。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新区纪工委、综合办督查室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通过明察暗访,对违反禁酒制度的人员严肃处理:第一次发现给予诫勉谈话;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凡造成恶劣影响、贻误工作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或第三次发现违法本制度的,将对其作出停职反省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一单位累计发生三次(含)以上违反禁酒制度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举报、监督、备案电话:7373077 新乡平原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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