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收回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平原新区规划国土委员会2011年第1次会议纪要(平规纪要〔2011〕1号)等,新乡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平管文〔2012〕28号文件批准依法收回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依法收回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位于祝楼乡G107西侧现代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原阳县国用〔2004〕字第000067号,总面积2283018平方米)范围内的面积为52003.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特此公告 新乡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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