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乡平原新区房产管理秩序的通告

新乡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       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新乡平原新区房产管理秩序的通告 为规范新乡平原新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新区建设需要,现就加强新乡平原新区房产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是新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平原新区内设立”新乡平原新区房管分局”,行使新区内房产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平原新区范围内“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国有房屋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房产的评估及测绘与抵押、协助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区域内服务指导中低收入家庭的廉租补贴发放及新区内的物业管理”等房产管理职责。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行使上述房产管理职能,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新乡平原新区房管分局管辖范围:新乡平原新区所辖区域。新乡平原新区房管分局地址:新乡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三楼。咨询电话:7373766 2827507 特此通告 新乡平原新区管理委员会                 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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