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度平原示范区主任质量奖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的理念,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树立先进典型,现根据《新乡平原新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平管文【 2012 】 120 号),开展 2016 年新乡平原示范区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新乡平原示范区主任质量奖是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不超过 3 家。

二、申报对象: 2016 年“主任质量奖”申报对象为在平原示范区辖区内采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突出成效的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教育等有关企业和单位。

三、申报条件:申报“主任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 在平原示范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合法经营 , 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 二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认证(制造业) , 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 , 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和社会贡献。

( 三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示范区同行业前列 , 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 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 , 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 四 ) 连续三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 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 五 ) 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 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 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 , 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 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 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 , 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内前列。

( 六 )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 依法纳税 , 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 七 ) 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重大质量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八)应获得申报组织所属县(区)级政府及政府质量管理部门推荐。

(九)应分别取得国税、地税、环保、安监、发改委等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即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15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向“主任质量奖”评审办提交下列材料:

1、《新乡平原示范区主任质量奖申报表》。

2 、组织概述( 3000 字以内)。

3 、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 GB/T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编写的自我评价报告( 6 万字以内)。

4、凡在申报表和自我评价报告中涉及材料的,需企业提供,以及其自认为应提供的证实性材料或相关单位证明。

5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表( 2014 至 2016 年)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所有提交材料均为纸质文档 4 份和电子文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完整、清晰、整洁;报送的纸质文档统一使用 A4 纸打印,无需对纸质文档进行装饰。

六、其他事项

评审办设在平原示范区质监分局办公室,

联系人:于中华 张玉强

联系电话:0373-7553060

联系地址:新乡平原示范区市民之家 121 房间

电子邮箱:pyxqzjfj@126.com

新乡平原示范区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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