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乡(镇)、农牧场、龙源办事处:
根据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274号)要求,结合省环境监测中心、省气象台与专家组分析研判结果,预计我省2017年11月3日至8日可能出现连续6天以上的区域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部分城市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严重污染。按照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重污染应急〔2017〕15号的通知,经示范区研究决定,自2017年11月3日0时起,启动我区重污染天气级Ⅱ(橙色)预警响应(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同时,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减排措施
各有关部门当按照平原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附件1), 实施Ⅱ级应急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已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执行错峰生产要求,实施相应的停限产措施。
水泥粉磨站、矿渣微粉、钙粉、石灰、商砼等建材行业停产。
铸造(含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企业停产。
应急管控企业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能力、总量完成情况等执行相应的“一厂一策”。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严格落实限产、停产等措施。质监部门加大燃煤检验工作力度。环保部门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机动车减排措施
示范区公安部门负责在核心区实行一吨以上的货车(运输生活必须品的除外)、农用车禁止通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三、扬尘源减排措施
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督导施工单位(除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外)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含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不含塔吊和非焊接的钢筋捆扎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行政综合执法局环卫处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四、其他措施
社会事务局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行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导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局(办),乡(镇)、农牧场、龙源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重点对建筑工地、道路扬尘和企业无组织排放的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企业重型载货车停运、落实“一厂一策”停限产措施等情况进行督导。
六、按时报送应急日报
各局(办),乡(镇)要于每日上午9时30分前,详尽地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报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7553266
电子邮箱:pysfqhb@163.com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