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发挥财政职能 引入保险机制 撬动金融资本 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 2017 〕 110 号)文件,科学、高效筛选承保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加快脱贫攻坚“一揽子”保险政策推进,特制定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评审时间及安排
脱贫攻坚“一揽子”保险承保资格评审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新政办〔 2017 〕 110 号文件和农业保险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县(市)、区脱贫攻坚“一揽子”保险承保资格评审方案,于 11月 底前完成一揽子”保险承保资格评审工作,并签订承保合作协议,报市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评审条件
(一)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 2017 〕 28 号)及《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发挥财政职能 引入保险机制 撬动金融资本 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 2017 〕 110 号)文件要求,具有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健康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符合“一揽子”保险险种产品。(提供相关险种在保监会备案的回执复印件)
(二)申报保险公司省公司对其在县(市)分机构执行“一揽子”保险(新政办〔 2017 〕 110 号)文件明确的险种及条件的执行承诺函。(提供申报公司省公司的承诺函原件)
(三) 2015 年以来,没有在新乡市辖区内发生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被省级及以上保监部门通报的。(申报人须同时提供省保监会出具的查询证明材料)
以上条件实行一票否决,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即否决,不能参加资格评审。
三、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保险范围
各县(市)、区所辖区域内所有符合河南省农业保险政策范围内规定的险种、高保障农作物(小麦、水稻)保险及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医疗扶贫再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
(二)保险对象
各县(市)、区所辖区域内所有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对建档立卡户、带贫新农主体、带贫企业等。
(三)保险标的
1.符合河南省农业保险政策范围内规定的农业保险;
2.高保障农作物(小麦、水稻)保险;
3.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健康医疗再保险;
4.对建档立卡户、带贫新农主体、带贫企业所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提供贷款保证保险。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机构承保服务期限暂定一年
(五)项目要求
1.机构网络:在拟开展“一揽子”保险业务的县(市)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乡)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提供县级机构营业执照、部门设立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专业能力:具备同时提供医疗扶贫再保险、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在内的“一揽子”保险服务保障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健康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相关技术人员,内设机构健全。(提供农险机构定员批复和相关用人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4.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医疗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提供相关系统资质证书复印件)
5.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6 .“一揽子” 保险相关险种的保费和费率,若与上级新出台政策相抵触或不衔接,以上级政策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根据条件选择保险承办机构,在所辖区域内“一揽子”实施新政办〔 2017 〕 110 号文件要求的各险种业务,其中医疗扶贫再保险保费最高不超过 160 元 / 年、人。
(二)各保险公司不得跨区域开展相关业务,未取得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在所辖区域内从事“一揽子”保险相关险种经营活动。取得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按要求履行承保合同的, 5 年内不能在新乡市辖区内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三)市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将组织市扶贫办、市农牧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堵塞漏洞,凡涉及违法违纪问题一经发现,立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取消其在新乡市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根据文件要求准备相关评审资料报名,报名截止日期 : 11月29日17:00前。
联系电话:7553138 联系人: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