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
为贯彻落实好《农民合作社法》,扩大农民合作社示范带动效应,根据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农牧局关于拨付 2017 年部分中央财政农业资金的通知》(新财预〔 2017 〕 418 号)和新乡市农牧局《 2017 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联合财政、环保等部门对五乡(镇)政府上报的 5 家合作社进行现场审核评分,经过逐级评分筛选,决定由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建华农牧专业合作社承担 2017 年农业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资金 20 万元建设项目,用于购买育秧机一台、高速插秧机二台,请按相关要求实施。
新乡平原新区社会事务局 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201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