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平原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瑞和小区
( 二期)施工工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7 年7月,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举报,新乡平原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瑞和小区(二期)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地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发生 四起死亡事故。 经平原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反复核实,举报的 四起伤亡事故中 三起事故有关情况基本属实。2017年8月4日,平原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成立新乡平原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瑞和小区(二期)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所举报核实的三起事故一并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现已查清三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并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乡平原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瑞和小区(二期)基本情况
由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新乡平原新
(注: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名称为新乡平原新区,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 2010 年 2 月正式成立。 2013 年 12 月,省委、省政府将平原新区更名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简称:平原示范区。)
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瑞和小区 ( 二期 )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瑞和二期), 位于新乡市平原新区太行大道以东,黄河大道以南,规划总用地 40231 ㎡ ,总建筑面积 135900.65 ㎡ ,建筑基底面积 8400.93 ㎡ ,共有 1#-7# 楼 7 栋高层建筑。 合同价款为 292502275.41 元,开工日期为 2011 年 12 月 28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13 年 8 月 18 日,合同工期 600 天。( 1#-7# 楼具体参数见附件)。
通过招投标,该项目由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集团”),作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新乡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名称为河南永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祥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中标。
江都集团在该项目签约两家劳务公司,分别为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辉县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中,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1# 、 3# 、 5# 楼施工劳务。 辉县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2# 、 4# 、 6# 、 7# 楼施工劳务。
4# 楼的轻质隔墙安装工程另由 河南省翔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承建 。
三起事故分别发生在瑞和(二期)的 1# 、 3# 、 4# 楼施工现场。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 新乡平原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08 月 13 日变更名称为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位于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 2009 年 6 月 8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东胜;注册号 41072510000490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1990 年 2 月 23 日成立;企业信用代码 913210121412195919 ;法定代表人张玉柏;注册资本 73360 万元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2010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5 日;经营范围为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乡规划;市政工程设计等 。
(三)监理单位: 河南永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地址:新乡市金穗大道(东) 688 号商会大厦 B 单元 B1604 室;法定代表人王茜;注册资本 300 万元整; 2002 年 12 月 18 日成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经营范围为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筑技术服务咨询等。
(四)劳务分包单位:
1 、河南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业公司”),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 18 号鑫苑名家豪景阁 49 号楼东 1 单元 11 号; 2009 年 12 月 23 日 成立;企业信用代码 914101006987298202 ;法定代表人汪国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资质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模板作业分包壹级,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壹级,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2014 年 11 月 21 日 至 2017 年 11 月 21 日 (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核准有效期延期三年,定业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自上一周期延期至现有效期);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
2 、辉县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企业地址:辉县市孟庄镇涧头村; 2008 年 11 月 17 日 成立;企业信用代码 91410782681775847X ;法定代表人牛建林;注册资本 6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2010 年 01 月 05 日 至 2013 年 01 月 05 日 ;经营范围:建筑施工。
3 、 4# 楼轻质隔墙材料提供及安装公司:
河南省翔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企业地址:新乡市高新技术创业园三号园; 2010 年 06 月 03 日成立;企业信用代码 410792000012549 ;法定代表人吴利萍;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2012 年 07 月 03 日至 2015 年 07 月 03 日;经营范围:石膏;石膏制品及其设备安装。该公司已被注销。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10·15”高处坠落事故
2012 年 10 月 15 日 6 时 50 分许,定业公司模板工李元勇在瑞和(二期) 1# 楼 1 0 层支模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脚手架高度约 2 米)坠落至同楼层水泥楼板上,头部着地受伤。现场人员随即 拨打原阳县中心医院 120 急救电话 ,将其送至原阳县中心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李元勇于当天下午死亡。
(二)“12·6”物体打击事故
2012 年 12 月 6 日 9 时 50 分许 ,定业公司泥瓦工李学民在瑞和(二期) 3# 楼做南部裙楼基础时, 3# 楼 12 层正在进行外架施工,架子工正在搭建悬挑架,平防护网上面有建筑垃圾(混凝土块),搭建过程中建筑垃圾掉落,砸中下方作业的李学民头部(佩戴有安全帽)。经现场人员拨打 120 急救电话, 10 时 40 分 120 救护车将李学民送至原阳县中心医院,经医院检查后做开颅手术。手术后在原阳县中心医院住院 15 天未见好转,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转院至解放军第三七一中心医院继续治疗至 2013 年 5 月 14 日 出院。医院诊断李学民为创伤性开放性颅脑损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 )中有关规定,李学民受伤程度为重伤。
(三)“7·17”高处坠落事故
2013 年 7 月 17 日 上午 10 时 40 分许,翔宇公司施工人员 胡双锋和胡站队(胡双锋的叔叔)在 瑞和(二期) 4# 楼施工工地 乘坐施工升降机 使 用手推车向 24 层运送隔墙板。升降机升至 24 层后, 胡双锋和胡站队分别在手推车的南北两侧,向楼内推车,在经过竹笆通道时(升降机与楼体间由铺设的竹笆通道相连),因竹笆承重后不平衡,导致手推车向南侧倾斜,胡双锋担心手推车侧翻砸到自己,下意识躲避,不慎从竹笆通道南侧护栏空隙处跌落至楼外地面。经现场人员拨打 120 急救电话, 11 时 30 分 120 救护车将 胡双锋送至 原阳县中心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 胡双锋于当日 死亡。
四、伤亡者基本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李元勇,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元坝镇裕群村 1 组人, 1967 年 1 月 5 日出生,身份证号 5108241967010537**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1 万元(包括亡工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医疗费等)。
(二)李学民,男,汉族,河南省扶沟县汴岗镇汴岗行政村, 1963 年 12 月 19 日出生,身份证 412721196312191439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4 万元(包括医疗费等)。
(三) 胡双锋 ,男,汉族,河南省平原示范区祝楼乡大胡庄村人, 1985 年 4 月 10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725198504100813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8 万元(包括亡工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医疗费等)。
截止目前,伤亡者家属均未对善后事宜提出异议。
经调查,江都集团瑞和 ( 二期 ) 建设施工工地,自 2012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3 年 7 月 17 日期间先后发生 三起伤亡事故,三起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 1 人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173 万元。
五、关于事故报告有关情况和应急救援
瑞和(二期)施工工地的“ 10 · 15 ”、“ 12 · 6 ” 、“ 7 · 17 ”三起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均在第一时间向医疗机构报救,未延误和失去有效抢救时机。三起事故的伤亡人员均为施工现场承担劳务单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该类事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主体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事故发生后,有关劳务公司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报告,电话报告和口头报告的情节未予以查实。故,在该三起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报告过程中,应急救援及时有效,事故报告不规范。
六、事故性质及原因
经调查认定,三起事故性质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 直接原因
1 、“ 10 · 15 ”高处坠落事故
模板工李元勇在瑞和(二期) 1# 楼 10 层支模板时,其作业面的脚手架高度约 2 米,系登高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登高作业安全防护规定,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是李元勇从脚手架坠落受伤致死的直接原因。
2 、“ 12 · 6 ”物体打击事故
建筑废弃物未及时清除,且悬挂于作业区域高处,构成严重安全隐患,交叉垂直作业未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高处坠落物击打下方作业人员,是致李学民重伤的直接原因。
3 、 “ 7 · 17 ”高处坠落事故
升降机物料平台与楼体连接处的竹笆通道不符合稳定性要求,导致物料车通过竹笆通道时车身倾斜;竹笆通道两侧防护栏未起到防护作用,是导致胡双锋高处坠落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江都集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不严格,未认真开展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设施、防高处坠落和高处易坠落物品防护管理不到位。
2 、江都集团现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未严格依照规范要求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对高处易坠落物品进行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无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 、永祥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安全隐患监管巡查不到位。
七、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江都集团作为瑞和小区(二期)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其所承包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严格,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以上三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江都集团及江都集团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行政处罚,由平原示范区规划国土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江都集团予以处理。
(二)永祥监理公司作为瑞和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以上三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由平原示范区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永祥公司行政处罚,由平原示范区规划国土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永祥公司予以处理。
八、整改措施
( 一 ) 江都集团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认真排查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 二 ) 永祥公司要严格执行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要加大对危险作业现场的监管,加强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违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 三 ) 投资集团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关于建筑安全方面有关规定,加强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的督导力度,切实履行建设方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平原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瑞和小区
(二期)施工工地伤亡事故调查小组
2017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