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经营管理,规范食品经营秩序,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质量,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办理有关许可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办证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见附件 1 。
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 试行 ) 》,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证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见附件 2 。
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含 60 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办证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见附件 3 。
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 , 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办理备案卡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见附件 4 。
需要办理的单位或个人,请携带相关材料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市民之家东鱼头行政服务大厅食药监局窗口办理。
联系人:孟倩倩 电话: 0373-7553685
特 此通告。
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原示范区分局
201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