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一、配建标准
(一)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工业用地项目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除外),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9%配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二)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
(三)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护要求。其他单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规范修建的面积比例不低于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的30%。
二、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城市新建地上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规划就近易地建设。
(一)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认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
(二)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三)建设项目未规划地下室的。
符合(一)款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察报告或者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适用范围
新乡市行政管辖区域。
四、实行时间
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行。
五、新旧衔接的处理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设单位已经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的项目,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已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面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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