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全面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保障公共安全和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污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在示范区重点区域内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 禁燃禁售范围

示范区长江大道——示范区郑新大道——黄河大道——107国道围合区域内。

二、 禁放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本通告划定的禁放范围执行我区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三、禁燃禁售内容

禁燃禁售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

四、 禁燃禁售要求

(一)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依法管理。各乡(镇)、办事处牵头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禁燃禁售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要加强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环保、工商、安监、住建、交通、执法、商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巡查检查,全面落实禁燃禁售烟花爆竹责任。微信公众号、政务平台等网络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自觉维护城乡环境。

(二)非法生产、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9 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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