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河南省院士工作站奖补的实施细则(暂行)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河南省院士工作站奖补的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乡市与“两院”院士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牧野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新发〔2017〕30号)文件精神,依据《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豫科〔2017〕169号)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乡市范围内,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
第二章奖补标准
第三条 对于我市获批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支持。
(一) 认定奖补。鼓励企业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活动,对当年新认定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30万元资金奖补。
(二) 绩效评估奖补。强化对已组建院士工作站开展研发与科技交流活动的支持奖励,对经省科技厅绩效评估认定为优秀等级并获得资助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30万元资金奖补。
(三) 项目奖补。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与院士在建站期间开展重大创新产品研制或实施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并与院士团队成员共同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科技项目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均不含子课题),按照获评国家、省级项目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 40万元、30万元资金奖补。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站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请示,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具体情况向市财政局申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待财政预算批复下达后,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列院士工作站奖补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落实。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乡市与“两院”院士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牧野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新发〔2017〕30号)文件精神,依据《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豫科〔2017〕169号)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乡市范围内,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
第二章奖补标准
第三条 对于我市获批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支持。
(一) 认定奖补。鼓励企业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活动,对当年新认定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30万元资金奖补。
(二) 绩效评估奖补。强化对已组建院士工作站开展研发与科技交流活动的支持奖励,对经省科技厅绩效评估认定为优秀等级并获得资助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30万元资金奖补。
(三) 项目奖补。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与院士在建站期间开展重大创新产品研制或实施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并与院士团队成员共同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科技项目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均不含子课题),按照获评国家、省级项目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 40万元、30万元资金奖补。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站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请示,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具体情况向市财政局申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待财政预算批复下达后,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列院士工作站奖补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落实。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乡市与“两院”院士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牧野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新发〔2017〕30号)文件精神,依据《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豫科〔2017〕169号)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乡市范围内,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
第二章奖补标准
第三条 对于我市获批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支持。
(一) 认定奖补。鼓励企业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活动,对当年新认定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30万元资金奖补。
(二) 绩效评估奖补。强化对已组建院士工作站开展研发与科技交流活动的支持奖励,对经省科技厅绩效评估认定为优秀等级并获得资助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30万元资金奖补。
(三) 项目奖补。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与院士在建站期间开展重大创新产品研制或实施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并与院士团队成员共同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科技项目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均不含子课题),按照获评国家、省级项目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 40万元、30万元资金奖补。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站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请示,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具体情况向市财政局申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待财政预算批复下达后,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列院士工作站奖补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落实。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乡市与“两院”院士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牧野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新发〔2017〕30号)文件精神,依据《河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豫科〔2017〕169号)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乡市范围内,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河南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
第二章奖补标准
第三条 对于我市获批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支持。
(一) 认定奖补。鼓励企业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活动,对当年新认定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30万元资金奖补。
(二) 绩效评估奖补。强化对已组建院士工作站开展研发与科技交流活动的支持奖励,对经省科技厅绩效评估认定为优秀等级并获得资助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30万元资金奖补。
(三) 项目奖补。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与院士在建站期间开展重大创新产品研制或实施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并与院士团队成员共同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科技项目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均不含子课题),按照获评国家、省级项目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 40万元、30万元资金奖补。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站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请示,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具体情况向市财政局申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待财政预算批复下达后,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列院士工作站奖补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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