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物业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2015〕30号)和《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新政办〔2015〕31号),经示范区管委会2019年第七次常务办公会研究同意,对平原示范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与物业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实施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 标准 :

房屋总层数

楼层

租金 标准(元/ ㎡ /月)

多层

( 1-6 层)

1-2层

4.5

3-4层

4.0

5-6层

3.5

中高层

( 7-9 层)

1-3层

7.0

4-7层

7.5

8-9层

6.5

高层

( 10 层以上)

1-4层

7.3

5-7层

7.8

8-11层

7.3

12-倒数二层

7.8

顶层

6.8

二、公共租赁住房 物业费 标准

建 筑 类 型

调整标准(元/ ㎡ /月)

多层 ( 总层高 6 层及以下 )

0.47

高层 ( 总层高 7 层及以上 )

1.1

三、执行日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15年发布的《平原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所涉及公租房租金、物业费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其他说明:

承租人符合入住公租房条件且为本市城镇低收入以下住房保障家庭的,可以参照《新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费标准按照市场租金、物价指数和消费水平实施动态管理,按规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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