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扶贫办〔2019〕17号】关于印发《平原示范区农村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 :

《平原示范区农村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平原示范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扶贫办

2019 年 7 月 15 日

平原示范区农村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安置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中的积极作用,扶持帮助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转移就业脱贫,根据《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豫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一)示范区光伏收益类项目、村集体经济收益类项目、委托经营管理帮扶增收类项目、金融扶贫企贷企用项目和乡镇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采取就业带贫的应该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于示范区范围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经过村级评议后可直接发放带贫收益。

(二)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的原则,根据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适度保持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三)为确保贫困户收益稳定,要实施精准设置,精准使用,杜绝公益性岗位轮流坐庄的现象。

二、岗位类别

开发类别为扶贫政策宣讲员、保洁、保安、保绿、护林员、巡河员、护路员、治安管理员、交通协管员等适合农村贫困人口的岗位。(开发岗位类别可由用人单位设置)

三、实施对象

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外出就业困难的我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重点面向零就业家庭。(可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特殊对待,因人开发设岗)

开发目标根据各自用人单位需求和扶贫资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保证可操作性。

四、聘用程序

用人单位根据各自用人需求和资金状况,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各乡镇批准后,按照发布公告—本人申请—资格审查—考察公示—录取聘用的程序实施。

用人单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公开发布招聘公告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初审,上报拟聘用人员名单,用人单位审核汇总后在显著位置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劳动协议,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薪酬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按不低于300元每人每月标准执行,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工作时间采取灵活性原则,由各用人单位灵活掌握。

3、工资待遇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月支付。

六、岗位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要加强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日常沟通和联系,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七、人员退出机制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1、通过其它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所从事的岗位与本人所申报的岗位不相符的;

3、无正当理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公益性岗位如出现岗位空缺,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监督管理

1、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吃空饷”等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现象发生,定期不定期开展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2、各乡镇做好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工作,要建立全 区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信息库,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空饷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有补贴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通报批评。

附件: 贫困人口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doc


平原示范区扶贫办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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