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 减少燃气用户户内安全隐患的通告

示范区五乡镇、龙源办事处、丽华集团、区各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广大市民: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等有关规定,燃气燃烧器具要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中持有燃气管理部门颁发岗位证书的人员进行安装,安装检验合格后出具安装合格证书,燃气企业通气时检查安装情况,无合格证书不予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

多年来,因各种原因导致我区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安装单位和燃气企业执行有关规定并不严格,近来发现一些不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和一些不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安装燃气燃烧器具,不断给燃气用户带来新的户内安全隐患,区燃气用户户内安全隐患居高不下,此类安全事故在周边地区时有发生,给居民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社会上影响恶劣。为消除燃气用户户内安全隐患,保障居民家中燃气安全,维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秩序,根据市住建委印发《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燃气用户户内安全管理的通知》(新建公用〔2018〕34号)、《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样式的通知》(新建公用〔2018〕3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示范区已具备开展条件,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示范区范围内(包含五乡镇)统一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样式并在通气验收时严把安装合格证书,没有安装合格证书的用户,燃气企业一律不予通气。

请相关单位认真学习以上两个文件要求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安装企业进行安装,也可以依法办理安装资质后从事有关安装活动并出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不得无资质安装,也不得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进行安装,以免给用户造成通气困难,给自身引来行政处罚。

请广大市民擦亮眼睛,对自家燃气安全负责,要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安排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安装检验合格后出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拒绝接收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的器具,保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质量,保障户内燃气安全,确保生活居民居住环境安全稳定。

燃气企业要严把通气验收关,对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不予通气,整改合格后方可通气。对通气验收中发现无资质、无资格的安装企业和从业人员从事安装活动及出具虚假合格证书的情况取证并报城乡建设管理局进行处理。

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和燃气企业监督检查,发现无资质、无资格的安装企业和人员非法从事安装活动的将严格执法,严肃处理,发现不严格执行通气验收关的燃气企业和通气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燃气用户户内安全管理的通知》(新建公用〔2018〕34号)

2.《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样式的通知》(新建公用〔2018〕35号)

3.示范区已备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企业

2019年11月13日

新建公用[2018]34号.zip

新建公用[2018]35号.zip

示范区已备案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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