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检测库管理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平原示范区建设工程的消防管理,特制定《建设工程消防检测库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申阳

联系电话:0373—7553097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滨湖大道与太行大道交叉口市民之家217室

平原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建设工程消防检测库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原示范区消防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强化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同时保证建设工程消防检测公平、公正、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检测管理。

第二章 检测库的建立

第三条 为满足示范区检测需要,将邀请河南地区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报名,然后确定检测库准入单位。

第四条 申请入库条件

(一)申请入库的消防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核发的一级资质。

(二)检测单位注册地需在河南地区。

第五条 申请入库登记。进行申请入库的检测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

(一)申请入库的消防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核发的一级资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单位证明文件: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检测人员证明文件:人员一览表、关键岗位人员(注册消防师等)资格和能力证明文件、最短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至少提供连续缴纳近三个月社保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收到检测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在一周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的处理如下:

(一)资质符合要求且资料完整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查实检测单位存在问题,取消其入库资格;如无异议,在一周内向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出入库通知书(附件1),确定为入库单位。

(二)资料不符合要求,将退回资料,一次性告知其存在问题,待资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入库。若发现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申请入库资格。

(三)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申请入库登记资格。

第七条 检测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及设施的配置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消防检测单位的检测方法和方式都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检测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都应是现行有效的。

第九条 检测单位应有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计划,以确保监控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第十条 消防检测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结果和检测数据,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检测业务主要分为两种:财政划拨、社会投资。

(一)财政划拨的检测业务通过摇号确定检测单位。检测费用由库内单位根据市场及有关收费标准共同商定。检测任务安排由管理部门、库内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分别派代表采用摇号确定中标单位。若同一检测单位连续中标2次,则停止参加2次摇号。

(二)社会投资的检测业务,由委托单位自行在库内选择消防检测单位,检测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消防检测单位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在相关变更事项发生后2个月内,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单位注册地址发生变化;

(二)主要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级发生变化;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变化。

第十三条 当检测结果不合格或者检测过程出现异常时,检测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

第十四条 消防检测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清除出库,同时向社会通报。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每季度将对库内消防检测单位进行抽查,依据抽查结果出具考核成绩,并将考核成绩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实际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检测单位,评定为不合格,将暂停承接消防检测业务3个月。连续两季度被评定为不合格,将该单位清除出库,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无误,将对消防检测单位及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情况通报,并暂停其承接检测业务3个月:

(一)检测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同一季度内,发生2次非因建设单位(业主)原因检测报告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出具的;

(二)当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检测过程出现异常时,检测单位未在24小时内上报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将对消防检测单位及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情况通报,并暂停其承接检测业务6个月:

(一)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二维标志码”与现场情况和信息不符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分包、转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未按有关现行规定出具检测报告的;

(五)检测面积、合同价格、检测项目、技术(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名等应填写的消防检测合同和报告信息,填写不全或不准确的;

(六)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七)被相关部门立案处罚,但情节不严重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将对消防检测单位及相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情况通报批评,并作清理出库处理:

(一)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技术服务报告、营业执照等资料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出具虚假、失实报告文件,以及消防技术从业人员未到场出具报告文件的;

(四)进行检测业务违法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

(五)被相关部门立案处罚,情节严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条 凡因违反检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清理出库的消防检测单位,予以通报并限制其3年内申请入库。

第二十一条 监管范围内发现消防检测单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已入库的消防检测单位服务期限暂定为1 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入库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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