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强化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2019〕3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新乡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近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调动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目标落到实处。
二、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生态补偿
(一)烟花爆竹燃放点的认定
凡是在新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按“起”认定。
(二)补偿办法
凡被各级督查组通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蓝天卫士监控系统发现的燃放点,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核实后,一律按照50万元/起对当地政府进行财政扣款。
生态扣款主要用于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转型后的经济补偿以及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支出。
三、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一)适用范围
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二)补偿办法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包含PM10、PM2.5、氮氧化物、二氧化硫4项因子,以全省PM10、PM2.5、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月均浓度为考核基数。
2.计算及考核数据采用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若发现数据造假行为,将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要求,依法严肃处理。
3.补偿计算方法。各县(市)、区当月PM10、PM2.5、氮氧化物、二氧化硫4项因子浓度高于考核基数的(单独计算),按1万元/微克实施扣款。
4.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核算兑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计算结果进行核算,并通报各县(市)、区。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核算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于下月兑现。
5.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缴纳省财政扣缴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结余资金纳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支出。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道路扬尘生态补偿
(一)适用范围
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道路扬尘生态补偿。
(二)补偿办法
1.道路扬尘站点生态补偿包含PM10、PM2.5、两项因子,以各县(市、区)PM10、PM2.5、月均浓度为考核基数。
2.考核数据采用各县(市)、区道路扬尘站点平均数据。若发现数据造假行为,将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要求,依法严肃处理。
3.补偿计算方法。当月道路扬尘站PM10、PM2.5、平均浓度超过考核基数的,按5千元/微克实施扣款。当月道路扬尘站PM10或P2.5M平均浓度超过考核基数但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不予扣罚。
4.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核算兑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道路扬尘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并通报各县(市)、区。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的生态补偿核算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于下月兑现。
5.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缴纳省财政扣缴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结余资金纳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支出。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