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class="pmingcheng"> 2023-03-31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3月16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5日



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对于提高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发展难题的能力、促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明确了选优配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对象、范围和方式,指出了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重点领域、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完善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将贯彻落实《规定》作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列上议事日程,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选任选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其他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责选任选聘政府法律顾问。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外聘法律顾问可以从律师、法学专家及律师事务所中选聘。

外聘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将拟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初步考察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外聘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征求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自愿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市政府批准后签订服务合同,颁发聘书。

(二)建立健全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文件印发或者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法律顾问人员名单、服务合同及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法律顾问聘任文件印发或者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法律顾问人员名单、服务合同及有关材料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政府法律顾问符合规定情形的,任用聘用单位可以解除任用聘用关系,解除任用聘用关系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从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奖惩、续任续聘、解任解聘的重要依据。

对内部法律顾问一般每年考核一次,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考核一并进行;对律师、法学专家一般每个聘期考核一次,也可以每年考核一次;对律师事务所一般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符合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全省或者全国范围推荐、为行政机关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为行政机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工作成果被市领导批示肯定等情形的,考评时适当加分。

(四)建立健全使用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供法律意见;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处理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参与处理重大案(事)件;参与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时,应当按照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并签名;律师事务所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还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意见和建议,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律事务,应当将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作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作出决定。政府法律顾问认为决策事项存在不合法情形的,决策机关应当进行研究论证。经论证确属不合法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得强行作出决定。决策机关在决策过程中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五)建立健全联动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在具体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地安排工作任务。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相关法律事务召集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专题研究。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指派的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有关会议。讨论重大事项,起草有关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洽谈重大项目或者组织重要活动等需要法律服务时,应当事先安排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指派的政府法律顾问提前了解熟悉相关情况或者参与相关调研论证等活动。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同时是市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市政府建立重大法律事务分析研判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积极参与该项重大法律事务的研究论证工作,并提出法律意见,该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司法局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案件、政务公开案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等,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并通报市司法局。市政府工作部门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判重大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的,经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后,由市司法局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配合承办部门参与相关工作。需要代理具体案件的,由该事项所属部门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各单位提请市政府研究决策的事项,要事先经过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在请示事项中应当附上或写明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精心组织,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本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各级政府要将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在年度预算和政府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量、工作绩效、律师收费管理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的报酬。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要组织本级政府、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完善选任选聘、备案、培训、考评、奖惩、保障等配套工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在依法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主体作用、内部法律顾问的基础作用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要不断总结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每年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经验交流或者专题培训,鼓励政府法律顾问针对政府事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将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提交政府领导参阅。为保证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质量,外聘律师和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每人不得接受超过5个政府单位的聘请。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对法律服务情况进行准确、客观记录,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季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年度考核材料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报送。报送的季度、年度工作材料,需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要通过日常管理、绩效考评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的管理,对违反《规定》要求或者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要及时予以解聘;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在续聘时优先予以考虑。此前如有与本实施意见相冲突的文件,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相关阅读:

政策解读:《关于贯彻落实 的实施意见》

图解丨《关于贯彻落实 的实施意见》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