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工信〔2013〕87号 关于印发《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依法信访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依法信访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8日 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依法信访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增强全民依法信访意识,规范信访秩序,促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根据许昌市委、市政府《许昌市信访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宣传纪念活动为切入点,进一步规范信访程序,不断畅通信访渠道,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通过开展集中宣传信访法规政策和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畅通、有序、依法、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为推进我市“强市富民、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任务目标通过集中开展依法信访宣传月活动,达到“两个受教育”的效果,实现“四个工作目标”。“两个受教育”:群众受教育、干部受教育。“四个工作目标”:一是各级干部信访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信访苗头排查率达到100%,发生的信访问题均在主动掌控之中,每个信访案件责任落实到位;二是各级干部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解决一批信访突出问题;三是信访秩序进一步规范,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大幅下降,违法主访得到遏制;四是信访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接待场所明显改善,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更加有力。通过活动的开展,努力在全局营造“干部文明热情服务,群众依法有序信访”的良好局面。三、活动内容1.加强《信访条例》学习。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信访条例》,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熟悉信访工作职责,掌握信访事项的受理方法和步骤,了解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努力做受理信访事项的“明白人”。2.广泛宣传《信访条例》。采用板报、宣传橱窗、刷写标语等方式,进行长期的宣传。重点宣传信访工作原则、信访工作人员职责、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受理,以及信访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使信访工作始终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3.组织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在人员集中的地方,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主要包括《信访条例》摘要、《信访条例》宣传提纲、信访人须知、宣传口号等,并设立宣传咨询点,现场解释群众提出的涉农问题和信访问题。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全面了解《信访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范要求,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形成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4.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行动。前期,局以正式通知的形式,给各单位下发了《关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教育疏导专项活动》的通知,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单位所有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的排查,真正做到“排查到位、教育到位、疏导到位、解决问题到位”。5.落实领导干部“三包”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重点人员、重要情况,特别是“法轮功”人员和老上访人员,各单位要及时向局汇报,在本单位开展“结对子”、“多帮一”活动的同时,领导干部要靠上去,开展“接访、约访、下访”活动,实行“包点、包案、包问题”制度,通过群防、群治、群控,切实把不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6.逐级签订《化解稳控责任状》。在局矛盾纠纷排查教育疏导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局矛盾纠纷排查教育疏导工作领导小组签订《化解稳控责任状》,落实责任制,哪个单位出了问题,板子就打在具体负责人身上,绝不姑息迁就,确保全局上下安全稳定。四、工作要求(一)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局成立“信访法制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员。“依法信访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信访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领导对“依法信访宣传月”活动负总责,信访办公室负责“信访法制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安排专人,明确分工,落实任务,保证宣传人员到位、保证宣传时间到位、保证宣传必须的物力、财力到位。(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宣传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本单位贯彻落实《信访条例》、推进依法做好信访工作所采取的配套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本单位和机关干部在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上的显著变化。(三)注重宣传工作的实效。要把《信访条例》宣传活动与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宣传结合起来,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把《信访条例》宣传活动与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积案化解活动结合起来,使《信访条例》的宣传教育贯穿于处理信访问题的始终,以信访工作水平和质量是否提高、群众上访行为是否规范有序来检验活动效果。 附件:1.《信访条例》宣传口号2.《信访条例》宣传提纲3.信访人须知 附件1《信访条例》宣传口号1、打击违法上访 维护社会稳定2、规范信访秩序 打击违法上访3、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维护和谐社会环境4、维护合法信访 打击违法信访5、群众心声记心间、关注民生解民难6、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7、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创新信访工作机制8、努力畅通信访渠道、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9、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公民应尽的义务10、依法有序反映利益诉求、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信访事项 附件2《信访条例》宣传提纲一、信访人应向哪一级行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人的上访理由、证据有何要求?《信访条例》第19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对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有何要求?《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信访条例》第47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哪些上访行为属于非正常上访?非正常上访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非正常上是指: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使领馆区、中央和省领导人住地等敏感地区和重要场所上访,在党政机关聚集甚至滋事的行为,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非正常上访无论是个人访还是集体访,无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只要违反了《信访条例》第18条、第20条有关规定,均认定为违法行为。五、就非正常上访行为,公安机关如何进行有效的处置?公安机关针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要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告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形成备案材料;经公安机关告知后,仍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上访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予以劳动教养。六、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针对不同情况是否有所区别?非正常上访人员上访的区域不同,行为不同,影响不同,那么处置依据、方式、方法也就不同。上访人员到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者驻华机构实施“告洋状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公安机关视具体行为和情节,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同时,非正常上访人员在上访过程中,有过激行为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8条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呈报劳动教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和第291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3信 访 人 须 知一、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根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8)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9)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举行公开听证的权利。二、信访人应当如何提出信访事项?《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条例》第15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注意什么?《信访条例》第16条、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四、信访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信访条例》第14条的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五、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六、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目起30目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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