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科〔2009〕101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范围
(一)根据《实施意见》要求,以下两类研究开发项目需报送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1.集团公司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项目;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抵扣额在1000万(含1000万,指单个项目)以上的项目。
(二)上述以外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内容
(一)项目是否属于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二)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三、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
(一)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税前扣除政策做出判断,如认为符合政策且须进行鉴定的,按《实施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将鉴定所需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管企业直接报送许昌市科技局。
(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只对许昌市进行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汇总后报送许昌市科技局。需省级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需省级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需市级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以文件形式及时发布。
四、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资料报送
(一)报送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附件1-1);
2.研发项目情况表(附件1-2);
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决议文件;
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3)或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5.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1-4);
6.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附件1-5);
7.其它材料:研发项目效用说明,研究成果报告,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等。
以上材料根据附件1目录顺序,按技术领域(参考附件3)分册装订。
(二)需市级有关部门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照上述要求报送纸质材料一式6份,请各单位于2月28日前,将材料电子文档和附件2发送到邮箱xc2965021@126.com,纸质材料鉴定时报送,鉴定日期:2014年3月8日(其它事项临时通知)。需省级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豫科[2013]186号)要求报送(见许昌科技网)。
五、注意事项
(一)项目鉴定只是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规定领域目录出具鉴定意见。主管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豫国税发〔2009〕141号、豫科〔2009〕101号等文件规定及程序要求,请及时受理企业申报资料,认真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确认备案工作。
(二)原则上对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优先鉴定。
(三)本通知及其附件可从许昌科技网下载。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2965021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国家税务局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