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15年度亚非国家政府间合作项目的通知

为支持中国与亚非国家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根据我国与有关亚非国家签署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及部门合作协议,现征集2015年度中国与部分亚非国家的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政府间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及政府间交流项目。

一、项目类型

1.联合研究项目

联合研究项目旨在支持两国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须具备技术先进性和较强的创新性,具有技术输出或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

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达成一致,并就合作项目签署相关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等,具备相应的研发投入能力。

本年度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的征集国别为以色列、日本、新加坡,详细信息请参见附件1。

其中对日合作的日方合作方必须是日本理化研究所。

2.产业技术合作项目

产业技术合作项目旨在支持两国企业开展面向新产品、新工艺的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须有较高的创新性,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及商业化前景。

双方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企业,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项目并提供技术支撑。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成果产业化所需技术、资金和产业化能力。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达成一致。合作双方应已就项目合作签署相关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等。

本年度政府间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的征集国别为韩国、以色列,征集领域不限。详细信息请参见附件1。

3.交流项目

交流项目旨在通过支持两国间具有明确目标的人员交流,支持两国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合作开展研究与开发,及技术的转移与推广。项目须具备技术先进性和较高的创新性,具有技术输出或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

合作双方应具备相应的研发投入能力,并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达成一致,并就项目合作签署相关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等。

本年度政府间交流项目的征集国别为南非、泰国,详细信息请参见附件1。

二、申报主体要求

联合研究项目和交流项目中方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产业技术合作项目及的中方申报单位必须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所有三类项目的申请均需由国内外双方分别向各自国家主管部门申报,单方面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资助方式及标准

资助经费由双方计划执行机构(即中国科技部和外方主管部委)依照本国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分别提供给各自项目承担单位。

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和产业技术合作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每类计划资助项目个数及额度见附件1。其中,对于产业技术合作项目,政府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总研发投入的50%;

政府间交流项目:执行期限为2年,每年支持一次互访,出访和接待团组数量均不超过50人天,且出访人数不超过5人。费用采取对等接待原则,科技部资助中方出访团组的国际旅费及外方来访团组的在华食宿交通等费用,外方负责中方团组在外期间的食宿交通以及外方来华的国际旅费。

四、项目申报与材料提交

1.申报材料要求

联合研究和产业技术合作项目建议书请按照附件2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交流项目申请表请按照附件3的格式及要求填写。

此外,所有三类项目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针对合作项目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协议等材料。

2)亚非国家政府间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4);

所有提交的材料电子版请按照“国别-项目类型-推荐部门-项目名称”设置文件名。

2.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报单位将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其中附件4只需电子版)报送至项目推荐部门。

项目推荐部门一般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国际科技合作或科技管理部门。

由项目推荐部门审核盖章后,请寄送至中国科技交流中心亚非与独联体处,信封上请标注“申请2015政府间项目-国别-项目类型”。同时将申请材料电子版打包压缩后发至yfd@cstec.org.cn,文件名及邮件主题设为“申报2015年项目-国别-项目类型-推荐部门-项目名称”

征集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下午5点,纸质版以材料寄出邮戳为准,电子版以邮箱收到时间为准。

未按以上要求提交的申请恕不予受理。

五、项目评审与立项

我司将根据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评审程序进行项目评审。一般情况下,5-9月为战略评审与技术评审期,10月将与外方共同确定资助的项目。

同等情况下,国合基地申报的项目优先考虑。

六、联系人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亚非与独联体处,王夏、滕洪胜。

纸质版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编100045)

电子版提交邮箱:yfd@cstec.org.cn

咨询电话:010-68512070、68598204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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