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比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2014年4月24日
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有效防范化解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市政府决定设立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
第二条 互助资金采取分级建立、分级管理、统一调配的运行模式。市级互助资金由市投资总公司和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财政筹资,资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
第三条 成立许昌市企业发展互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级互助资金的管理和审批,必要时调配全市各级互助资金的使用;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银监分局、市内各银行业机构,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银监分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互助资金的募集、审核和追偿。各区设立评审机构,负责对所推荐使用互助资金企业的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第四条 市级互助资金专户设在市投资总公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互助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1.资金安全原则,申请互助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资金安全;
2.集体研究并进行表决时,使用简单多数原则;
3.在互助资金使用上,坚持各区之间兼顾平衡原则;
4.单区使用互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总量的50%;
5.涉诉企业使用互助资金遵循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原则。
第六条 使用互助资金流程:
1.企业向区评审机构提出使用互助资金书面申请;
2.区评审机构向领导小组公室提出推荐意见;
3.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组织办公室成员单位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
4.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5.市投资总公司办理委托贷款;
6.互助资金收回。
第七条 申请使用互助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使用互助资金的请示(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风险情况、使用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使用资金的用途、金额、时间、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等);
2.企业使用互助资金承诺书;
3.区评审机构推荐意见;
4.贷款银行出具达到放贷条件的手续和由贷款银行行长签字的确认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互助资金的时限要求:
1.申请使用互助资金的区属企业须在15个工作日前向区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其他要求的材料;
2.区评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
3.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并进行表决,形成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贷款银行应及时办理企业贷款手续,并按照确认文件约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放贷。银行、企业共同负责在贷款发放的当日将互助资金转回互助资金专户。
第九条 遇到紧急情况,在各项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可直接办理互助资金使用手续。
第十条 互助资金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以内。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工作程序可以调配使用县级互助资金,并按约定负责互助资金收回及转回县级互助资金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县(市)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使用市级互助资金,除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六、七、八条之规定外,由申请使用互助资金的县级财政出具承诺书。
第十三条 互助资金的费用计取:
1.市级互助资金有偿使用,以实际使用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
2.互助资金利息收益全部进入互助资金专户,用于支付融资利息。
第十四条 互助资金的追偿:
1.企业原因导致贷款不能及时续贷或互助资金到期无法按时收回的,按借款总额每日加收万分之四的滞纳金。企业互助资金使用出现死滞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企业出具的使用互助资金承诺书,依法予以追回,并报请人行列入诚信黑名单;
2.银行原因导致贷款不能及时续贷或互助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的,将转出政府性存款,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以市政府名义向其上级行通报有关情况;市人行、银监分局对其取消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互助资金的监管:
1.互助资金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互助资金使用情况,做到账务公开、透明;
2.市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互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