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4]3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405-00025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5-28 16:40
  • 名 称 :许政[2014]3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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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4]3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5月28日

    许昌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豫政〔2013〕60号)文件精神,为巩固、深化试点城市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以提高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区域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为保障,以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为基础,以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为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文化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创新型许昌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竞争力中的重要地位,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和服务工作体系。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制和舆论氛围,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力争早日进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行列。

    (二)具体目标

    1.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进一步提升。全市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及其增长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注册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和地理标志登记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显著提高。

    2. 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16年底,全市工业企业专利实施率达到80%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工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70%以上;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达到25家以上;建成许昌市专利成果展示交易中心;知识产权审查、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襄城县、鄢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力争进入省级试点示范区域,各县(市、区)新培育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3家,现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区域(企业)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力争在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实现零的突破。

    3.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条件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年结案率保持在95%以上。2015年,完成许昌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设立工作。完善发制品、钧瓷等重点特色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明显减少,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及假冒、盗版现象基本杜绝。

    4. 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落实;力争培育5家以上“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企业。制定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率先在长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国家和省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

    5.知识产权环境进一步优化。2015年,完成许昌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的设立工作。到2016年底,各县(市、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均要有1家以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接受知识产权知识培训人员不低于2000人次。积极培养和引进一批知识产权高素质人才,建立知识产权专家数据库。

    三、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1.加强宏观规划和政策指引,积极落实《许昌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加大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知识产权工作的权重,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产出能力。

    2.进一步提高对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的标准,并对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和国外专利授权的进行奖励,其中每件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每件国外专利奖励10000元。鼓励、支持企业不断加大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力度,在全市三大主导产业、四大特色产业等领域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打造产业核心竞争力。

    3.继续实施许昌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选择我市电力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电梯与成套机械装备制造、发制品、钧瓷等优势、特色产业的重点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其专利产出、运用的能力与水平,努力打造企业和行业的技术优势,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优势区域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4.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落实“一奖两酬”等发明创造奖励措施,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5.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市、县(市、区)两级分别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申请、专利维护的资助和专利成果的转化以及品牌创建的奖励。积极帮助企业开展专利、新技术等的发布推介和对接活动,用足用好知识产权政策,实现专利技术与产业化的有机结合。

    6.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知识产权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科技进步和经营管理的考核评价依据;经济、科技、人事等部门在重大项目立项、验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职称评聘等管理工作中,把知识产权拥有量和实施情况作为重要衡量标准。

    (二)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1.市政府建立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汇报工作,争取上级支持,推进和深化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2.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并按照示范城市创建的有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质监、公安等部门知识产权工作联动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合力。

    3.积极引导、支持重点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联盟,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的水平。

    4.加强跨区域的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知识产权先进地区的经验,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工作视野和工作领域,努力提升和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基层基础工作,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援助工作,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能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及其执行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建立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2.加大对侵犯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保护,完善科研、生产、流通、外贸、会展及知识产权交易等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建立重大案件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情况。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企业档案并纳入我市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

    4.完善知识产权预警与维权援助机制,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平台建设,定期发布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和预警报告,及时通报和指导企业化解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

    (四)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

    1.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交流活动,重点扶持重点行业中专利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效益好的项目实施转化。

    2.加大对专利转化应用项目的资助力度,对符合许昌市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优秀专利技术项目,给予重点资助。

    3.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政策和专项经费,积极推动有利于我市经济长远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的实施转化,提高知识产权的实施效果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4.鼓励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以其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引导中小企业为其配套,形成以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为核心的相关产业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支持商标品牌优势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贷款,通过资本化运作实现商标无形资产升值。

    (五)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1.强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许昌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和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以及专利文献检索、专利预警、专利技术查新等服务。

    2.大力加强中介机构建设,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评估、咨询、检索、交易等服务。

    3.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全方位宣传, 建立多渠道的知识产权宣传体系,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舆论氛围。

    4.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为企业培养一批能够熟练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专业人才。同时,将知识产权课程或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大中专院校以及中小学教学内容,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5.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逐步建立起一支由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知识产权实用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许昌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也要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确保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任务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经费投入。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办法》关于“政府财政知识产权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0.05%”的要求,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表彰奖励、战略研究、基础建设和示范城市创建等工作。各县(市、区)也应参照设立本级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严格考核奖惩。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对为我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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