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债贷组合资金使用和偿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1日
许昌市债贷组合资金使用和偿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债贷组合”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高效使用、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对“债贷组合”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债贷组合”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套取或挪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财政部等部委将在债贷组合资金存续期内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资金拨付条件
第三条项目手续齐全且已开工建设。按照国开行贷款拨付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尽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施工企业按照要求,在国开行开立一般账户。
第五条项目所属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总投资40%的比例安排项目资本金。如项目分期实施,项目资本金须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20%,但资金拨付比例不高于已投入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已投入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以国家开发银行认定结果为准;未投入的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所属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将资金转入市投资总公司在国开行开立的一般账户,在国开行监管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除项目资本金和“债贷组合”募集资金外仍存在缺口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须在募集资金拨付使用前将缺口资金补齐或有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第七条按规定需招标的建安、监理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并提供中标通知书,以及与中标通知书相对应的合同、协议。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按债券使用额的1%比例一次性付清发行费;按照贷款和债券资金余额,每年支付1%的管理费,支付时间与贷款和债券利息支付时间同步。
第三章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签署资金使用相关协议。以项目所属县(区)和项目实施单位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市投资总公司签订《债贷组合资金借款协议》,同时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还款承诺函》、《付款委托书》,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个人保证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办理拨款审批手续。债贷组合资金到位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属县(区)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供符合国开行拨付要求的相关材料,项目所属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县(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市投资总公司复核确认,由市投资总公司将资金使用申请材料上报国开行。
第十一条严格资金拨付路径。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申请通过后,由国开行通过设在该行的市投资总公司账户,先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在该行开立的账户,然后再转拨到项目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相关企业。资金拨付前,由县(区)财政部门向市投资总公司出具收款凭据,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属县(区)财政部门出具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拨付额度。项目及各分部资金原则上在可研报告所列投资额范围之内。
第四章资金偿还方法
第十三条编制年度还款计划。市投资总公司根据与国开行借款合同和债券批复情况,编制各项目年度应支付还款本息金额及还款时间计划表,分别送达所属县(区)政府(管委会)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制定还款方案。根据市投资总公司编制的年度还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时间节点。还款方案须经项目所属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投资总公司确认。
第十五条明确资金计息标准。债贷组合资金到位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际批复资金额度承担利息,计息起始时间为债贷组合资金实际计息之日。
第十六条提前还款资金的使用。如项目实施单位提前完成项目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所还资金由市投资总公司统筹安排使用,并承担已还款资金的后续利息。
第五章风险控制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所对应补偿地块抵押。在项目实施单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前,项目所对应补偿地块非经市投资总公司同意不得办理出让手续,全部抵押地块由市投资总公司到市县土地部门报备。如上述补偿地块需提前出让且项目实施单位取得该地块,项目实施单位须按市投资总公司认可的市场价格,以不低于覆盖债务150%的比例,把取得的补偿地块抵押给市投资总公司,并办理他项权证;如其他第三方取得该地块,项目所属县(区)须将土地出让收益转入市投资总公司,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八条项目所属县(区)财政提供还款保障。如项目实施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所属县(区)财政须在15天内履行代偿责任。在县(区)政府(管委会)与市投资总公司签订《债贷组合资金借款协议》时,一并出具《还款承诺函》、《付款委托书》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监管项目实施单位的商品房销售账户。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前,项目所属县(区)和市投资总公司,负责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在其对应补偿地块上开发的商品房销售情况及售房账户。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夫妻双方,在与市投资总公司签订《债贷组合资金借款协议》时须同时签署《个人保证合同》,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项目实施单位按时偿还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债务违约的处理。如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债务逾期,市投资总公司按日万分之十的标准加罚。如连续二期不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一期本息逾期三个月以上,而所属县(区)又无力为其代偿,市投资总公司申请挂牌出让项目所对应的补偿地块,市、县(区)财政、国土部门须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收益划给市投资总公司用于偿还债务。如债务仍有缺口,由市投资总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第六章监管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成立“债贷组合”专项资金使用和偿还管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局、投资总公司和魏都区、许昌县、东城区为成员单位,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偿还等工作的领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总公司,具体负责协调债贷组合资金的拨付、使用、偿还、追讨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相关债务偿还,如项目所在县(区)和实施单位逾期支付偿债资金,市财政局先行扣划相关县(区)财政往来款用于偿债,以维护政府融资信誉。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项目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市国土局负责办理项目实施单位抵押地块相关手续,必要时协助市投资总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市投资总公司负责与国开行对接,做好项目资金的拨付、偿还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