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要求,为准确核定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规范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许昌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构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并开展信息核对、管理工作。经救助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的授权,财政、公安、人社、住建、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统计、计生、残联等部门和机构,及时向信息核对平台提供户籍、机动车、社会保险、工资、就业、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残疾证、死亡等方面的注册登记信息。由民政部门根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需要,经救助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的授权,开展信息核对工作,相关部门应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
二、信息核对平台核对内容及方式
(一)定期提供信息
民政、财政、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每半年向信息核对平台提供一次信息数据。数据更新变动时,应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二)核对内容
核对申请救助和已享受救助的居民家庭及相关成员的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信息。
1.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除外)、房产、债权及其他财产。
(三)核对方式
县级民政部门在每次审核审批救助申请对象时,受救助申请或已享受救助对象及家庭成员的委托,通过信息核对平台对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已享受救助对象进行1次核对复查。
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信息核对平台数据进行审查核对。
三、责任分工
(一)民政部门是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收集、信息核对、平台管理等工作,并为相关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
(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的监督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信息核对平台数据进行审查核对。
(三)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相关信息,并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和监督使用。
(四)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对象的户籍、车辆登记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对象领取社会保险、退休金、企事业单位工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对象房产登记、交易和变更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七)金融办负责协调各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依据申请人及家庭授权查询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金融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八)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对象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九)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对象的纳税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对象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信贷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十一)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城乡人口数据、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当年城乡年人均消费支出等数据。
(十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部门掌握的死亡人员信息数据。
(十三)残联负责提供办理重度残疾证的人员信息、数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根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的需要,依法提供部门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许昌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问题,协调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科学高效地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市监察、审计、民政、财政、公安、人社、住建、金融办、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统计、计生、残联等部门和机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二)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发挥信息核对工作的牵头作用,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信息收集及核对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提供部门信息,配合民政部门建立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民政部门准确、高效、公正的认定救助申请对象。
(三)加强保密管理。民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签署保密协议,严守保密纪律,加强信息交流中的保密工作,规范信息交流及核对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私自泄露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