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许昌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7日
许昌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效用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各地、各部门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期限。有效期届满,该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该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并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起草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应当从本年度起,每年第三季度对本单位起草的政府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执法部门名称已变更、行政管理职责已调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起草制定的政府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关应当将“拟废止”或“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依法予以废止或修改,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要求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是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则是贯彻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已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确保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许昌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级政府办公室是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建议、执行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称评估机关)具体负责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履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县级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四条 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 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 参加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有关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服务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为开展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积累资料。
第十条 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跟踪反馈、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跟踪反馈、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二)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的;
(三)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应当制定年度计划。评估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全部内容进行跟踪反馈、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跟踪反馈、部分评估。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各项规定是否与现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制定目的;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规范性文件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包括跟踪反馈、评估准备阶段,跟踪反馈、评估实施阶段和跟踪反馈、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组。小组由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制订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四)其他跟踪反馈、评估准备工作。
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其成立的小组和制订的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跟踪反馈、评估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跟踪反馈、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跟踪反馈、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反馈、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跟踪反馈、评估内容分析;
(三)跟踪反馈、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跟踪反馈、评估机关根据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跟踪反馈、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跟踪反馈、评估,最终形成跟踪反馈、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章 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实施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实施决策与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确定跟踪反馈、评估事项;
(二)确定跟踪反馈、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定跟踪反馈、评估方案。包括跟踪反馈、评估目的、标准、方法和经费。
第二十七条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实地调研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评价得出评估结论。
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特点和跟踪反馈、后评估的要求,选择前款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对其他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后评估结束后,撰写决策事项的总体跟踪反馈、评估报告。跟踪反馈、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对决策事项的作出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跟踪反馈、评价,对决策效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跟踪反馈、评价;
(二)作出决策跟踪反馈、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依据;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其他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形成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决定。
第四章 结果与应用
第三十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经审议后的其他事项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同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机关废止。
第三十二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