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六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3日
许昌市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六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国家、省确定的医改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和《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4〕93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同步增强;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有序推进;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城乡、区域卫生发展差距明显缩小;积极推动社会办医,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初步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得到有效改善,医疗队伍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医风医德建设不断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医药卫生监管不断加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1、调整优化公立医院规划布局。明确各级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根据《全国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按照省统一安排,启动编制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纳入统一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和床位规模。(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负责)
2、分类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全国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2014〕67号)精神,在做好我市县级医院政府投入、基本建设、队伍建设、举债情况、经营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基础数据的摸底调查基础上,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稳妥推进许昌市中心医院、许昌市人民医院、许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附属医院与许昌学院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合作。积极推进许昌市中心医院与战略投资者的深度合作。(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负责)
3、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20%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偿;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省辖市、县(市)财政按4︰2︰4的比例承担。政府投入要体现“保基本、强基层”,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落实对中医院的投入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理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价格调整政策要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5、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明确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医技科室设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分配等自主经营管理权。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问责制。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到2014年年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市卫生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6、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完善公立医院人事编制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标准合理核定各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实行编制动态调整和编制备案制。按照“招得进,留得住”的要求,县级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更加简捷有效的招聘政策和更加优惠的岗位设置政策。对市公立医院推行全员聘任、竞争上岗的管理体制。建立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薪酬制度,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医院在工资总额范围内,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向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医学检查等收入挂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7、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采购机制。对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取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双信封制等办法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建立与基本药物采购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保证低价常用药、紧缺药供应。(市卫生局负责)
8、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探索试行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人才培养和基层医生签约服务等措施,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分工协作机制。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学科建设、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上下联动、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向下纵向流动。市级医院通过派人支援、临床示教、手术带教、远程培训等形式,帮助对口支援的县级医院提高疾病救治能力和管理水平。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骨干医师制度。(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9、促进中医药事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完善中医药服务项目目录,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落实医保、新农合相关政策,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提升工程,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10、拓宽社会资本办医领域。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中医医院、康复医院、专科专病医院、老年病医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发展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品牌化、规模化的综合医院。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减少外资在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公开社会办医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1、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进一步完善对社会办医的支持政策。将社会办医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2、加强社会办医人才支撑。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促进医师有序流动。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和培养人才,为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流动提供支持。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制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意见。支持社会资本办医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支持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资本办医进行对口帮扶。(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13、推动社会办医联系点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选择社会办医基础好、政策创新能力强的地方,纳入国家和省社会办医联系点。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开展政府办医院改制试点和国有企业医院改制试点。深入推进社会办医“332”行动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局负责)
(三)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4、推进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和完善筹资机制。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强化个人缴费责任意识。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1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全市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提高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人;提高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70%和75%左右;完善基本医保门诊统筹,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16、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继续在全市范围推进以总额预付为基础,按项目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17、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范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抓好政策衔接,提高大病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政策。做好儿童白血病等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过渡工作。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定出台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和基金管理办法,启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形成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继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60%以上。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
18、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加快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提高统筹质量。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等方式解决跨省(区、市)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19、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20、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严格规范市增补药品。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有序推进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政府补助等相关政策。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把是否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1、深入推进基层综合改革。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实施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用人自主权。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2、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合格后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规范、完善新农合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医疗费用的支付结算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落实退出村医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23、规范流通经营行为。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负责)
24、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5、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26、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5元,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育龄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适龄妇女“两癌”筛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降低孕产妇、儿童死亡率干预措施,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提高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水平。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35%和2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基层卫生监督协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完善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开展慢性病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逐步健全慢性病管理治疗网络体系和服务体系。(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27、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坚持“高效统一、系统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信息资源整合,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快乡村一体化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优化医院信息系统,开展远程医疗系统建设,通过远程视频会诊、远程教学查房、远程病理及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继续教育,促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支撑上下级医疗机构大病住院双向转诊。(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8、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人才队伍提升工程。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以及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继续做好乡镇卫生院在职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29、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完善公立医院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强化监管,建立长效考核和监管机制。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深化医改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有力的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逐级细化分解任务,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强化协同配合,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根据2014年医改任务,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改革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健全考核考评机制。强化目标导向,将医改工作任务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考核考评体系,强化对各县(市、区)医改进展情况的监测评估,及时汇总进展情况,通报工作进度,督促整改问题,加强专项督查工作,年终对医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四)积极鼓励探索创新。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医改重点、难点问题,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改革的有效形式和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具体剖析,鼓励基层大胆探索,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要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推进改革持续取得实效。
(五)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医改舆情监测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改革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