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精神,强化金融支撑,优化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现就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信贷持续增长
(一)综合运用合意贷款、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向涉农和中小微企业等领域倾斜;各银行业机构要单列本年度中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施专项管理,保持信贷持续增长,认真落实“两个不低于”(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要求。
二、积极开展产品创新
(二)积极推动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业务,尽快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确权登记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贷款品种;鼓励各银行业机构特别是中小法人机构积极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三)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积极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积极推动开展贷新还旧业务,尽可能不变更原贷款和担保条件,贷款期限可放宽到2年。
三、加快专营机构建设
(四)各银行业机构要逐步建立小微企业专营组织体系,建立独立的信贷审批系统和专职服务队伍;在小微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增设专业支行、特色支行、科技支行和服务县域经济与“三农”领域小微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五)大力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力争年内成立2家以上基金公司;积极引进证券机构,年内完成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许昌营业部筹建工作;鼓励引导金融租赁、信托、金融消费公司等入驻我市,并出台相关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主体。
四、充分利用资本市场
(六)做好企业发债评级工作,推动债券发行(含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充分利用金融租赁、信托融资等工具,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引进私募股权融资,优化和完善企业股权结构。驻许金融机构要依托总部的信托、证券、基金、租赁等各种平台,大力开展创新业务,提供综合性融资服务。
(七)加强后备企业培育,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力争年内6家企业“新三板”挂牌成功;综合运用私募债、优先股、定向增发、并购等市场手段,开展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活动,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依托新三板开展融资。协调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帮助挂牌企业开展股权质押信贷、信托、股权质押回购等融资活动,发挥企业挂牌综合信用功能。
(八)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强与华融、信达、长城、东方等资产管理公司对接,研究解决我市困难企业债务重组等问题;鼓励企业积极与国内外知名公司,特别是央企开展股权、债权、资产等方面的重组和委托采购、委托加工等方面的合作。
五、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九)各银行业机构要提高贷款利率自主定价能力,将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尽可能使用利率较低的信贷产品,努力降低中小微企业利息成本。
(十)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贷款收费,取消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不合理收费,严格限制向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放开评估市场,对小微企业房产、土地等抵押物的评估费用、登记费用按核定标准的50%收费,评估报告应适用所有银行业机构和类金融机构,避免重复评估,评估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效期放宽到2年。
(十一)引导社会资金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运转,为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提供稳定存款来源;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鼓励在市场进行批发性融资,提高融资多元化程度和资金来源稳定性。
六、强化支持保障措施
(十二)各级财政要按照辖区内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的比例出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尽快出台许昌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十三)支持大型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并出台相应激励扶持政策;采取财政出资、吸纳社会资本等方式,充实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力争全市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在保金额达到资本金的3-6倍。
(十四)研究制定小微企业保险服务的保费补贴政策,探索政府、银行、企业保费分担机制,积极推动开展“保险 信贷”业务,扩大服务范围,简化服务流程,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贷款的保障需求。
(十五)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抑制金融脱媒现象;加大对高息揽储等不正当竞争的查处力度,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的不合理上升;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防范资金在实体经济外循环。
七、完善考核约束机制
(十六)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专项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放宽存贷比限制,提高不良率的容忍度;贷款出现不良的,坚持尽职免责原则,正常进入核销程序;对贷款过程中存在严重不合理收费现象的机构,取消其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十七)按年度对全市金融机构支持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优先办理再贷款业务,评估结果勉励的,对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并列为年度综合执法对象。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