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和许昌市黄标车禁行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412-00322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4-12-26 11:0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和许昌市黄标车禁行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20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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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和许昌市黄标车禁行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许政[201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要求,现将《许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许昌市黄标车禁行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5日

              许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除集中供热单位外,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2.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市政府统一明确禁燃区划定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本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由中心城区向周边县(市、区)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要求,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禁燃区范围

    市区下列区域为禁燃区: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许昌县城市建成区(四至范围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

    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通知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范围。

    四、禁燃区建成时限

    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许昌县城市建成区及所属的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禁燃区相关规定。

    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建设时限,但最晚不得迟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所属的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同步执行禁燃区相关规定。

    五、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制定禁燃区建设方案,并于2014年底前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备案。自即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逐步取消关闭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2015年底取消关闭到位。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发改、工信、规划、建设、环保、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三)违反本方案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及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许昌市黄标车禁行区划定方案

    一、禁行车型

    黄标车,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禁行要求

    黄标车禁行区的管理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5年6月底前。禁行区域为魏武大道以西、天宝路以南、延安路以东、许由路以北,禁行时间为每天7:00----24:00。

    第二阶段: 2015年12月底前。禁行区域为市区建成区、全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和国道,禁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

    第三阶段: 2016年12月底前。禁行区域为市区建成区、全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和国道、县(市)城区、建制镇及其周边区域,禁行时间为全天24小时。

    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驶离禁行区域,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其他要求

    根据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禁行区域或禁行车型调整时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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