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科〔2009〕101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范围

(一)根据《实施意见》要求,以下两类研究开发项目需报送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1.集团公司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项目;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抵扣额在1000万(含1000万,指单个项目)以上的项目。

(二)上述以外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内容

(一)项目是否属于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二)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三、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

(一)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税前扣除政策做出判断,如认为符合政策且须进行鉴定的,按《实施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将鉴定所需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管企业直接报送许昌市科技局。

(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只对许昌市进行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汇总后报送许昌市科技局。需省级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需省级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需市级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以文件形式及时发布。

四、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资料报送

(一)报送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表(附件1-1);

2.      研发项目情况表(附件1-2);

3.      研发项目立项书(附件1-3,说明:如有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文件、研究成果报告等能够证明该研发项目技术水平的材料请作为本立项书附件报送);

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1-4);

5.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附件1-5);

以上材料根据附件1目录顺序,按技术领域(参考附件3)分册装订。

(二)需市级有关部门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照上述要求报送纸质材料一式5份,请各单位于2015年2月16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市政府院9号楼9245房间),材料电子文档和附件2发送到邮箱xc2965021@126.com。需省级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于2015年1月26日之前,将所需鉴定纸质材料一式7份,报送到许昌市科技局(有关具体要求请登录河南科技网“通知公告”栏进行查询)。

五、注意事项

(一)项目鉴定只是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规定领域目录及《实施意见》(豫科〔2009〕101号)规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条件出具鉴定意见。

(二)原则上对市级(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优先鉴定。

(三)本通知及其附件可从许昌科技网下载。

联系人:吴卫东  牟知林   电话:2965021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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