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许昌市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集群培育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许昌市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创新能力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许昌市产业集聚区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3日
许昌市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许发〔2014〕14号),完善目标考核激励机制,促进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许昌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禹州市产业集聚区、长葛市产业集聚区、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鄢陵县产业集聚区、襄城县产业集聚区、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长葛大周产业集聚区、东城区产业集聚区。
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由经济总量、主导产业集群发展、招商引资、科技创新、节约集约、配套服务等六方面内容17项指标组成(详见附件1)。具体指标如下:
(一)经济总量。包括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从业人员、税收收入。
(二)主导产业集群发展。包括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的比重、主导产业投资比重、主导产业集群企业(单位)个数。
(三)招商引资。包括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引进省外资金5亿元以上项目和引进境外资金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个数。
(四)科技创新。根据《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创新能力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产业集聚区科技创新能力单项考评情况进行计分。
(五)节约集约。包括投入产出强度、万元增加值能耗、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六)配套服务。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融资平台融资额、公共租赁住房累计建设面积、全年批回土地和实现供地面积。
三、考核评价组织形式
采取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得分。
(一)考核时间。原则上半年考核在7月底前完成;年度考核在下年度2月底前完成。
(二)数据审核。各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收集考核体系中相应数据,初审后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各项数据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办。
(三)综合计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数据,对产业集聚区进行半年综合排序和年度综合排序。计分采取百分制,位次最高的得满分,其余按下降幅度依次得分。分别计算“绝对量指数”和“发展指数”得分。综合得分为绝对量得分(占60%权重)、发展指数得分(占40%权重)与额外加分之和。
(四)审定报批。产业集聚区半年、年度综合排序,上报市政府审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1.许昌市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指标解释
附件1
许昌市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指 标  |              单 位  |              当年 绝对量  |              增长/增减(%)  |              权重  |              认定部门  |     
|        一、经济总量  |              22  |       ||||
|        1.增加值(半年考核用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6  |              市统计局  |     ||
|        2.固定资产投资  |              万元  |              6  |              市统计局  |     ||
|        3.从业人员  |              人  |              4  |              市统计局  |     ||
|        4.税收收入  |              万元  |              6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
|        二、主导产业集群发展  |              16  |       ||||
|        5.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的比重(半年考核用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6  |              市统计局  |     ||
|        6.主导产业投资比重  |              %  |              6  |              市统计局  |     ||
|        7.主导产业集群企业(单位)个数  |              个  |              4  |              市统计局  |     ||
|        三、招商引资  |              15  |       ||||
|        8.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  |              万元 /万美元  |              8  |              市商务局  |     ||
|        9.引进省外资金5亿元以上项目、境外资金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个数  |              个  |              7  |              市商务局  |     ||
|        四、科技创新  |              15  |       ||||
|        10.产业集聚区创新能力(根据单项考评单独计分)  |              ---  |              ---  |              ---  |              15  |              市科技局  |     
|        五、节约集约  |              16  |       ||||
|        11.投入产出强度  |              万元/万平方米(亩)  |              6  |              市统计局 市城乡规划局  |     ||
|        12.万元增加值能耗  |              吨标准煤/万元  |              4  |              市统计局  |     ||
|        13.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              %  |              6  |              市环保局  |     ||
|        六、配套服务  |              16  |       ||||
|        14.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  |              万元  |              4  |              市统计局  |     ||
|        15.融资平台融资额  |              万元  |              4  |              市金融办  |     ||
|        16.公共租赁住房累计建设面积  |              平方米  |              4  |              市住建局  |     ||
|        17.全年批回土地和实现供地面积  |              亩  |              4  |              市国土局  |     ||
|        加分说明:每新开工1个5亿元、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项目对该产业集聚区分别加2分、5分。(认定部门:市发改委)  |     
附件2
指标解释
1.增加值。产业集聚区增加值指报告期内二、三产业增加值。
2.固定资产投资。指在产业集聚区内的5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报告期内完成的投资额。
3.从业人员。指在产业集聚区内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包括在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4.税收收入。指产业集聚区规模(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单位)报告期内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
5.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的比重。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前2位主导产业增加值与产业集聚区增加值之比。
6.主导产业投资比重。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前2位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之比。
7.主导产业集群企业(单位)个数。指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主机厂与本地配套关联企业的数量。
8.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包括实际到位省外资金总量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
9.引进省外资金5亿元以上项目、境外资金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个数。包括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引进省外资金5亿元以上项目个数和引进境外资金3000万美元以上个数。
10.产业集聚区创新能力。根据《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创新能力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考核产业集聚区的科技创新水平。
11.投入产出强度。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增加值产出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报告期末产业集聚区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与建成区面积之比,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增加值产出强度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增加值与建成区面积之比,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12.万元增加值能耗。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每生产一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能源量。该指标用于年度考核。
13.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产业集聚区当年污水集中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垃圾集中处理率指产业集聚区当年固体废物处置量(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当年固体废物(垃圾)产生总量的比率,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14.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
15.融资平台融资额。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为产业集聚区建设融资金额。
16.公共租赁住房累计建设面积。指报告期末累计建设专门为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
17.全年批回土地和实现供地面积。全年批回土地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批回建设用地面积,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实现供地指报告期内产业集聚区实际供地面积,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许昌市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集群培育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许发〔2014〕14号),加快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集群培育,完善目标考核激励机制,促进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全市10个产业集聚区。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原则上按照总体规划批复确定的主导产业。许昌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装备制造业,中原电气谷核心区主导产业为电力装备产业,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装备制造和医药产业,长葛市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装备制造和食品加工业,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汽车零部件和电子电器产业,鄢陵县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纺织箱包和食品加工,襄城县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新能源和服装制鞋,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和纺织服装产业,长葛大周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再生金属加工产业,东城区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为装备制造和食品医药。
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由主导产业增加值、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的比重、主导产业投资比重、主导产业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亿元以上项目完成投资、主导产业集群企业(单位)个数等6项指标组成,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如下:
|        指标  |              单位  |              当年绝对量  |              增长/增减(%)  |              权重  |              认定部门  |     
|        1.主导产业增加值  |              万元  |              15  |              市统计局  |     ||
|        2.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的比重  |              %  |              20  |              市统计局  |     ||
|        3.主导产业投资比重  |              %  |              20  |              市统计局  |     ||
|        4.主导产业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  |              万元  |              15  |              市商务局  |     ||
|        5.主导产业及配套项目完成投资  |              万元  |              15  |              市统计局  |     ||
|        6.产业集群企业(单位)个数(包括主机厂与配套关联企业)  |              个  |              15  |              市统计局  |     ||
|        加分说明:每新开工1个5亿元、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项目对该集聚区分别加2分、5分,每引进一家主导产业关联配套企业加1分。(认定部门:市发改委)  |     
三、考核评价组织形式
(一)考核时间。每年考核一次,原则上在下年度2月底前完成。
(二)数据审核。各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收集考核体系中相应数据,初审后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各项数据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办。
(三)综合计分。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办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数据,对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集群培育发展情况进行年度综合排序。计分采取百分制,位次最高的得满分,其余按下降幅度依次得分。分别计算“绝对量指数”和“发展指数”得分,综合得分为绝对量得分(占40%权重)、发展指数得分(占60%权重)与额外加分之和。
(四)审定报批。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集群培育年度综合排序,上报市政府审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许昌市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许发〔2014〕14号),健全完善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许昌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禹州市产业集聚区、长葛市产业集聚区、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鄢陵县产业集聚区、襄城县产业集聚区、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长葛大周产业集聚区、东城区产业集聚区。
二、考核内容
实际利用境内外资金总量、增幅情况;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情况;招商引资工作组织领导及开展情况;组织、参加省市招商引资活动情况等。
三、考核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把工作成效量化考核与工作开展情况定性考核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导向作用。
四、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开放办)负责日常工作,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优化办)参与。
五、考核细则
分为利用境内外资金总量考核、利用境内外资金增幅考核、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情况考核、招商引资组织领导及工作开展情况考核4个方面。
(一)计分方法
利用外资、省外资金总量和增幅计算公式为: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得分=[(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数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小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大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小值)×60 40]/100×权重;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情况、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按实际得分计分。
(二)指标体系
1.开放型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权重60)。包括实际利用境外资金总量(权重20)、实际利用省外资金总量(权重20)、实际利用境外资金增幅(权重10)、实际利用省外资金增幅(权重10)。
2.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情况考核(25分)。境外资金项目:每引进1个500万、1000万、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分别加0.5、1、2分。此项满分为10分。省外资金项目:每引进1个合同利用省外资金5亿、10亿元以上项目加0.5、1分;引进1个国内500强、央企和行业龙头企业加1分;每引进1个世界500强企业加2分。此项满分为10分。出口型项目:当年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实现出口的(以海关统计为准),每个项目加1分;上年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本年度实现出口的(以海关统计为准),每个项目加0.5分。此项满分为5分。
3.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15分)。组织领导情况考核:重点考核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党政一把手工程,制定招商引资工作专项方案(5分)。组织参加招商活动情况:积极参加在市内外举办的各类招商引资专项活动,缺席一次该项扣5分。(10分)
六、考核程序
(一)自我评估:每年1月15日前各产业集聚区将上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总结及自我测评得分报市开放办。
(二)实地考察:市开放办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赴各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掌握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为年度考核提供参考。
(三)综合评估:市开放办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年度总结、自我评估、分项考核、实地考察,并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量化得分排出名次,每年2月底前完成。
(四)审定公示:考核结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
七、其他
(一)各产业集聚区应如实上报自我评估材料,凡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市监察局进行追责。
(二)本办法自2014年度起执行。
附件:许昌市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评估表
附件:
许昌市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评估表
被考核单位: 总得分: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细则  |              分值  |              得分  |              考核说明  |     
|        1  |              利用境内外资金总量情况 (权重40)  |              实际利用 境外资金总量(权重20)  |              计算公式为: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得分=[(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数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小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大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小值)×60 40]/100×权重  |       |||
|        实际利用省外资金总量 (权重20)  |              计算公式为: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得分=[(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数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小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大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小值)×60 40]/100×权重  |       |||||
|        2  |              利用境内外资金增幅情况 (权重20)  |              实际利用外资增幅 (权重10)  |              计算公式为: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得分=[(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数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小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大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小值)×60 40]/100×权重  |       |||
|        实际利用省外资金增幅 (权重10)  |              计算公式为: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得分=[(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数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小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大值-全部被考核单位单项指标最小值)×60 40]/100×权重  |       |||||
|        3  |              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情况 (25分)  |              境外资金项目(10分)  |              每引进1个500万、1000万、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分别加0.5、1、2分; (此项按实际得分计分)  |              10分  |       ||
|        省外资金项目 (10分)  |              1.每引进1个合同省外资金5亿、10亿元以上项目加0.5、1分; 2.每引进1个国内500强、央企和行业龙头企业加1分。 3.每引进1个世界500强企业加2分。 (此项按实际得分计分)  |              10分  |       ||||
|        出口型项目 (5分)  |              1.当年引进项目当年实现出口的,每个项目加1分; 2.上年引进项目本年度实现出口的,每个项目加0.5分。 (此项按实际得分计分)  |              5分  |       ||||
|        4  |              招商引资工作开展 情况 (15分)  |              健全机制 (5分)  |              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党政一把手工程,制定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专项方案。(5分) (此项按实际得分计分)  |              5分  |       ||
|        招商活动 (10分)  |              积极参加在市内外举办的各类招商引资专项活动,缺席一次扣5分。(10分) (此项按实际得分计分)  |              10分  |     
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创新能力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为切实增强我市产业集聚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集聚区走创新驱动的科学发展道路,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许发〔2014〕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许昌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禹州市产业集聚区、长葛市产业集聚区、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鄢陵县产业集聚区、襄城县产业集聚区、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长葛大周产业集聚区、东城区产业集聚区。
二、考评依据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70号);
(二)《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许发〔2014〕14号);
(三)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产业集聚区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
三、考评指标及计分办法
考评主要按照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创新成效3个方面的10项指标进行考核计分,满分为100分。具体如下表:
许昌市产业聚集区创新能力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        指标  |              分值  |              计分  |              备注  |     |
|        创 新 主 体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的百分比  |              10  |              百分比最高者得满分,其余按比例加权得分。  |              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数量按照实际数量的3倍计算。  |     
|        当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数量  |              10  |              数量最多者得满分,其余按比例加权得分。  |     ||
|        通过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占中小企业的百分比  |              10  |              百分比最高者得满分,其余按比例加权得分。  |       ||
|        创 新 平 台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的百分比  |              10  |              百分比最高者得满分,其余按比例加权得分。  |       |
|        当年新增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孵化器和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院士工作站数量  |              10  |              数量最多者得满分,其余按比例加权得分。  |              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数量分别按照实际数量的3倍、6倍计算。  |     |
|        创 新 成 效  |              当年争取市级以上科技创新类项目数量  |              10  |              数量最多者得满分,其余按比例加权得分。  |              省级、国家级项目按照实际数量的3倍、6倍计算。  |     
|        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创新类项目资金数量  |              10  |              数量最多者得满分,其余按比例加权得分。  |       ||
|        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均申请专利数量  |              10  |              数量最多者得满分,其余按比例加权得分。  |              发明专利数量按照实际数量的6倍计算。  |     |
|        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均授权专利数量  |              10  |              数量最多者得满分,其余按比例加权得分。  |     ||
|        当年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数量  |              10  |              数量最多者得满分,其余按比例加权得分。  |       
四、考评程序
(一)自查阶段。由产业集聚区负责按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科技局。各产业集聚区相关考核指标的具体完成情况需有市相关部门的确认证明材料。
(二)核查阶段。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工信、统计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产业集聚区进行考评、打分、汇总,2月底前形成考评意见。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考评排名靠前的产业集聚区进行表彰奖励。
(二)考评结果作为对产业集聚区科技创新工作评价和资源配置、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许昌市产业集聚区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许发〔2014〕14号),加快产业集聚区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许昌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禹州市产业集聚区、长葛市产业集聚区、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鄢陵县产业集聚区、襄城县产业集聚区、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长葛大周产业集聚区、东城区产业集聚区。
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主要由生产性服务体系、生活性服务体系两个方面12项指标组成。具体指标体系如下:
|        指标  |              评价标准  |              权重  |              认定部门  |     
|        一、生产性服务体系  |              
  |              60  |              
  |     
|        1.投融资平台建设  |              是否建有专门为产业集聚区服务的投融资平台;投资平台融资实力情况;为产业集聚区融资服务情况等。具体评价标准由市金融办制定。  |              10  |              市金融办  |     
|        2.土地服务平台建设  |              是否建有土地整理平台;为产业集聚区供地服务情况等。具体评价标准由市国土局制定。  |              10  |              市国土局  |     
|        3.人力资源平台建设  |              是否建有为产业集聚区服务的人力资源平台;帮助企业招工、培训情况;为高端人才、技能型人才服务情况等。具体评价标准由市人社局制定。  |              10  |              市人社局  |     
|        4.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发展、配套市场建设  |              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建设情况;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情况;传统电子商务应用情况;配套市场建设情况等。具体评价标准由市商务局制定。  |              10  |              市商务局  |     
|        5.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              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数量、产学研合作情况;共性关键技术推进措施情况等。具体评价标准由市科技局制定。  |              10  |              市科技局  |     
|        6.污水处理及环保设施建设  |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营情况;污水集中处理及中水回用情况;集中供热情况;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防范体系建设情况;公众对产业集聚区环境保护的满意度;其他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等。具体评价标准由市环保局制定。  |              10  |              市环保局  |     
|        二、生活性服务体系  |              
  |              40  |              
  |     
|        7.教育服务  |              为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幼儿园、中小学建设情况;产业集聚区各类人才子女入学便利情况等。具体评价标准由市教育局制定。  |              6  |              市教育局  |     
|        8.医疗服务  |              为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医疗资源建设情况;产业集聚区就医便利情况等。具体评价标准由市卫生局制定。  |              6  |              市卫生局  |     
|        9.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              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高端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情况等。具体标准由市住建局制定。  |              7  |              市住建局  |     
|        10.商业、餐饮、休闲网点建设  |              超市、饭店、休闲娱乐网点建设情况;满足产业集聚区发展需要情况等。具体标准由市商务局制定。  |              7  |              市商务局  |     
|        11.公共交通  |              公交开通情况;道路建设情况;满足产业集聚区发展需要情况等。具体标准由市交通局制定。  |              7  |              市交通局  |     
|        12.垃圾处理  |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垃圾处理、运输是否便利;垃圾处理情况等。具体评价标准由市城管局制定。  |              7  |              市城管局  |     
三、考核评价组织形式
(一)考核时间。每年考核一次,原则上在下年度2月底前完成。
(二)单项评价。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对10个产业集聚区评价指标进行考核、认定。将考核认定结果报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办。
(三)综合计分。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结果,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办汇总计分,并进行综合排序。
(四)审定报批。产业集聚区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年度综合排序,上报市政府审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