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6-0002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6-17 15:21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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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5日

    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精神,设立许昌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全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宣传落实有关政策并拟订具体实施方法;编制税收收入计划,办理税收减免等事宜。

    2.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不含执法执勤车辆)定编工作。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职责下放给许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管理职责。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职责,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4.加强对财政支出绩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监督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和执行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运用财政政策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三)负责全市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审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完善市县乡级政府之间事权、支出责任、财政收入划分方案的建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按规定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政策,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支出标准。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和环境资源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服务业发展、商业流通、粮食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

    (十三)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四)贯彻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五)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贯彻执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及相关风险预警机制。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十九)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十)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和出资人职责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法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和有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大政策、局内重要工作和领导交办重要事项等的督办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

    (三)综合科(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负责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贯彻执行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及支出分配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收费标准制定;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政策和管理制度;参与政府性基金有关管理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

    (四)预算科。研究提出关于财政政策、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负责全市预算编制和预算公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汇总全市财政预算,负责编制市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负责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和调整工作,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市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清理、整合、规范和统筹使用的意见建议;承担市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工作,办理市级财政与上下级财政间结算事项,批复县(市、区)财政决算;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五)国库科。组织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负责国库资金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监督市级和县(市、区)国库业务;制定和完善资金支付监管制度;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预算单位账户及总会计核算;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和市级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完善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负责市级政府债务及全市国债发行监管工作。

    (六)行政政法科。负责行政、政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贯彻执行行政单位及政法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七)教科文科。负责教育、科技、宣传、文化、体育、传媒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八)经济建设科。负责发展改革、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参与拟订市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批复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九)农业科。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贯彻执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十)社会保障科。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贯彻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监管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拟订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并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负责审核监督市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受理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二)税政科(条法科)。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税、退税的有关规定;审核地方性税收中对全市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退库;负责关税及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彻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十三)债务科。对政府内外债进行统计并编制偿债计划;研究政府债务政策,统一管理市政府对外债务和债权;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申报、评审、转贷及贷款资金监督与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国外贷款资金的回收、偿还和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工作;对项目执行机构实施项目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所有国内贷款项目的担保和承诺等工作。

    (十四)企业科。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对所分管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编报企业财务会计信息。

    (十五)金融贸易科。负责商务、粮食、旅游、物资、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的发放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转换的补贴拨付;负责公务拍卖企业的有关管理工作;管理地方政策性金融业务,研究提出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的监管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拟订并实施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担保行业财政、财务和资产管理有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政策;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

    (十六)会计科。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令、规章、制度和省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组织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实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城镇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清产核资工作。

    (十八)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贯彻执行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制度;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负责统一组织全市财税法规、政策和资金、资产账户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监督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检查工作。

    (十九)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基层财政管理科)。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政策,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有关农村税费改革遗留问题;研究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研究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组织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负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涉农收费管理,提出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的监督管理。

    (二十)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统筹安排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负责全市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

    (二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结构调整,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协调全市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中的有关问题,推进企业发展;承办所监管国有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完善所监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指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出资人职责,负责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产权管理科。研究提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二十三)行政审批科。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各项工作。负责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催办督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报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十四)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部分所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任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兼任市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1名(高配为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30名(含党办主任、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科科长各1名,农开办副主任、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副主任、农业综合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各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

    在市财政局机关单列行政编制2名,专职用于配备国有资产专职监管员。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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