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支持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7-0003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7-17 17:28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支持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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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支持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许政办[2015]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财政支持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16日

     

    财政支持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5〕57号),抓住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结构调整和民生改善,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用足用好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抓紧分配使用新增地方政府债券4.54亿元,科学合理遴选项目,及时安排资金支出,合理调度国库存款,为三大水利工程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公用事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扩容、交通等重大工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加强已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9亿元的管理使用,统筹市级资金1亿元,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利用河南省豫资公司统贷统还政策,确保已经通过审批的统贷统还资金45亿元尽快拨付实施,缓解建设资金压力。同时,积极运用PPP模式支持新建保障房项目。

    (三)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项目落地。努力争取省级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2015年计划落地2个,总规模50亿元以上的城建基金,重点投向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土地一级开发和重大招商项目等,加快推动基金项目落地实施。

    (四)加大新型城镇化建设力度。及时分配使用新型城镇化转移支付1.223亿元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奖补资金1.1亿元,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城市基础教育扩容、交通等项目建设。在市财政筹措资金2.5亿元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省级土地储备贷款贴息和奖励补助,加大支持土地收储力度,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五)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住房消费。对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市区在售普通商品住房的许昌户籍家庭、外地城镇户籍人口、农村户籍居民和现役军人,在购买住房之后一个月内缴纳契税的,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同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团购商品住房和市县购买符合条件的现房作为保障房,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二、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六)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安排奖补资金1000万元,用于将市财政集中的产业集聚区“三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奖励县(市、区),支持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七)加大专项政策扶持力度。在市财政安排630万元奖励全市位次前移较多的产业集聚区基础上,继续安排1900万元产业集聚区奖励资金,并从市级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对获得省级奖励的产业集聚区给予表彰补助,鼓励产业集聚区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

    (八)支持产业集群建设。从市级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对进入全省评审前30位的主导产业链条健全、集群效益突出的产业集群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研发设计中心、检测检验中心、展览销售中心、咨询培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今后根据财力状况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革和创新,支持企业信息化和品牌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积极筹措资金5000万元增加市级企业发展互助资金规模,全年运用市级企业发展互助资金为企业调贷20亿元以上,解决企业还贷周转资金困难。严格加强已争取省财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7983万元的管理使用,积极争取省级新增补偿资金,研究设立市级中小微企业信贷补偿基金1亿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和县(市、区)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积极性。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省已公布取消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减免政策。凡收费有上下限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按照“征税清费”的原则,依法从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建立收费清单公示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

    (十一)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实施营改增扩围工作,严格兑现2015年前营改增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认真执行中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依照规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加快推进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重点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政府设立5-10支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基金。各县(市、区)要做好财政性涉企基金设立准备、重点项目筛选等工作,通过整合现有资金、利用收回结余结转资金、吸引社会资本等方式,积极设立培育基金,争取纳入省财政支持盘子。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鼓励增加信贷投放,安排专项资金400万元,对新增贷款比例较高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支持增设金融机构,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从市级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420万元,按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规模分档奖励。

    五、积极鼓励创新驱动

    (十四)支持科技创新和企业研发。从市级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500万元,支持设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质量检测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十五)加大人才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提升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素质和水平,对产业集聚区引进的且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市财政将对其安家费、生活津贴等予以保障。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补贴。高层次人才到产业集聚区创办企业,自产生税收之年,对市、各县(市、区)地方税收留成部分,连续3年奖励企业专项用于科技研发。

    (十六)支持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我市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纳入省级试点目录。对年度内获得全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市财政按照首台(套)销售价格的50%,从市级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单户企业上限为30万元的奖励,推动我市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

    (十七)支持电子商务稳步发展。市财政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标准,采取奖励和补助的方式,支持我市引进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并对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企业根据网上年交易额分档奖励,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引进、人才培养、房屋补贴、运营奖励等。各项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

    (十八)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我市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农村客运购买新能源客车,充分享受中央及省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根据许昌市区整体规划和推广新能源汽车情况,积极争取省财政补助资金,利用社会资本建设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充电站和充电桩。

    (十九)加大补助资金争取力度。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研究对接,努力争取各类资金支持。推动实施“互联网 ”行动计划,争取“互联网 ”重点行业项目补助。积极培育众创空间,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对众创空间的建设给予一定补助。

    六、扩宽政府融资渠道

    (二十)发挥融资平台作用。安排到期还贷资金1.4亿元,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支持市投资总公司加强银保合作,完善全市担保体系。规划设立注册资本金3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市财政拟出资1.5亿元,剩余资金通过向社会募集,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结合省产业引导基金政策,市财政拟出资0.3亿元,吸引省投资公司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研究设立规模3亿元“许昌市惠农花木基金”,重点支持我市特色产业发展壮大。

    (二十一)加快PPP模式推广运用。研究制定《许昌市关于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运营。整理汇总PPP项目96个,总投资729.9亿元,涉及教育、养老医疗、城市道路等领域,推动这些项目向社会公众发布,确保PPP项目尽快实施。

    七、加强财政管理改革

    (二十二)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政策规定,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全面清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部门预算及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将收回的存量资金统筹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领域,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二十三)全力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初支出预算,千方百计加快财政支出进度,落实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在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及早下达年初预算安排的各项资金。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畅通资金拨付渠道,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二十四)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逐步把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做好我市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资金12.2亿元的分配使用,积极做好新发债券争取工作,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加强项目投资评审管理,严格规范投资规模,搞好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建设。

    (二十五)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出台《许昌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规模,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强化财政资金投入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

    八、保障措施

    (二十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把推动经济平稳增长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以高度的责任感、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突出发展第一要务,切实抓好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防风险,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积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增长。

    (二十七)及时关注政策动态。认真研究中央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主要导向和扶持重点,提前谋划和运作。主动加强与省里的沟通汇报,积极抢抓机遇,及时掌握动态,努力争取更多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十八)注重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年初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与省、市财政支持政策形成合力。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九)规范资金管理使用。财政部门要完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联合审计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争取到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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