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5日
许昌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2〕177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意见》(许政〔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集群是以农业优势资源为基础,以若干个涉农经营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以相关服务机构为辅助,以加工集聚地为核心,以辐射带动的区域为范围,围绕农业相关联产业发展种养、加工和物流产业,形成上下游协作紧密、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好、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工作在许昌市建设高标准粮田和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集群的申报、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立足发展、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二章 认定标准第五条申报农业产业化集群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当地政府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领导组织机构健全,科学编制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二)具备一定的农业优势资源基础,体现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产业链相对完整、市场化程度高、成长性好,并能够辐射带动一定区域;
(三)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支撑,企业管理规范科学,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且建有研发、信息机构等配套服务组织;
(四)核心企业经营期在2年以上并连续盈利;近2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没有出现逃漏或拖欠税金、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的现象;具备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产品符合行业安全标准;
(五)种植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养殖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六)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自建基地生产的原料或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签订合同收购的原料,占生产加工所用原料的50%以上。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农业产业化集群申报由农业产业化集群内起主要支撑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农业产业化集群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销售收入情况;
(二)基地建设情况;
(三)物流配套情况;
(四)产品研发情况;
(五)品牌培育情况;
(六)带动农民增收情况;
(七)税收情况;
(八)环保和质量安全情况;
(九)会计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具有支撑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及法定代表人情况等。
第八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集群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其中:会计财务专家两名),征求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九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集群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对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集群进行授牌,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集群。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集群享受许政〔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扶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坚持扶优、扶强、扶品牌的方针,积极制定和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集群每2年考核1次。考核由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达标的保留其资格,并推荐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集群,对考核不达标的摘牌。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坚持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奖优罚劣,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集群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