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3〕1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意见》(许政〔2013〕42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信息化建设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许政办〔2014〕72号)精神,为实现“整合、应用、共享、安全”的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规范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增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科学性,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为市直各单位)申请建设,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设备购置、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上级政府或部门工作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建设规划,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科学发展、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凡市直各单位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非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申报评审制管理。未经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技术评审或者技术评审不合格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市财政局不列入财政预算,不安排建设资金,不批复政府采购申请,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建设。

    凡市直各单位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工信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技术方案和项目概算进行备案,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非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提前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交《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技术方案和项目概算,并附电子文档。2015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于5月2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之后每年9月底前提交下年度项目申报材料。

第六条 对纳入2015及以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报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财政局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根据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资金,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拨付。

第七条 对未纳入年度预算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市财政追加建设资金的非涉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组织评审和报批。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市工信局在收到项目建设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察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需要项目建设单位补充提供其它材料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

第九条 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后,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在每年10月份联合组织专家组对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和资金评审。技术评审主要审核项目建设内容的必要性、建设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可行性、资源整合的兼容性、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可实现性。资金评审主要结合项目建设需要及本级财政财力,审核项目使用资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定项目建设重点和资金安排计划。

专家组在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后,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专家组可以进行实地审核,听取项目建设单位的现场答辩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所需费用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条 技术评审和资金评审通过后,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项目安排意见,报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对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已批复的《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和项目技术方案向市财政局申报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原项目评审书自动失效。仍需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工信局和市发改委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三条 已办理评审手续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发生变化,须重新评审,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及运行管理负责。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领导为项目建设负责人;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负责人。

第十五条 承揽信息化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由国家或省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周期在6个月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市工信局和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填报《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报送时间为每季度过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国家级、省级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除外),招标费用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使用资金额度以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为准,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浮动区间。投资规模浮动超过20%,经评审确需增加建设资金的,按照有关程序申请追加。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评审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技术方案实施项目建设。未经评审,任何单位不得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否则不予验收,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技术方案,或投资规模浮动超过预算20%,须填写《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并将《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及必要的项目变更说明,提交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重新评审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市工信局和市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采购报告、中标报告、项目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以及其它在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实行项目监理制的项目还需提供监理报告。

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政府采购验收一并进行,由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联合聘请专家组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验收。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项目结算。

第二十四条 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工信局和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立项、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列入上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二)列入上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第六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已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办公套件和安全杀毒软件等标准化软硬件产品由各单位按照上级

业务部门要求和本单位实际需要自主购买和运维,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数据资源和技术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发明权和其他成果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政府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市监察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局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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