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8-00052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8-06 11:18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见
  • 文 号 :许政[20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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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见

    许政[201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水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通知》(建城函〔2014〕27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意义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水“释放”并加以利用。海绵城市建设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积存、渗透和净化,提高雨水资源化水平,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的有效方式,对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促进城市水系统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的要求,围绕“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排水防涝标准、城市防洪标准”三大目标,落实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六项功能要求,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四大系统建设,以试点区域建设为龙头,以项目为抓手,示范带动和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切实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等综合能力,有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系统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水系统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道路交通规划、排水防涝规划等各层级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的内容,先规划后建设,发挥城市规划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同时,系统考虑全市海绵城市和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的目标、策略和建设时序。

    2.试点先行,示范带动。积极申报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在试点区域优先推行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技术,打造示范工程,有效发挥借鉴示范作用,通过试点区域的经验探索和示范作用,按照建设的难易程度和城市建设计划安排,有序推进全市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进程。

    3.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结合我市生态条件,注重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科学选用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透水铺装、多功能调蓄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

    4.统筹考虑,整体治理。坚持局部治理与区域整体治理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利用雨水资源,统筹推进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四大系统建设,做好各系统之间互补互调与无缝对接,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和水生态问题。

    (三)建设目标

    全面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模式,将许昌市建设成为具有吸水、蓄水、净水和释水功能的海绵体,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缓解城市水资源压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城市排水防涝标准、城市防洪标准达到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近期目标(2016-2018年):划定中心城区东至魏武大道、西至清潩河、北至新元大道、南至天宝路约35平方公里的区域作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积累经验,探索政策。重点选择河湖水系、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建筑小区、公建项目等开展海绵城市试点工程建设,形成示范效应。2018年底,试点区域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以上,城市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

    中远期目标(2018年后):全面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模式,提高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水平,在全社会形成海绵城市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将许昌市建设成为面向区域和全国推广具有影响力的海绵城市典范。 

    三、建设任务  

    (一)城市水系统建设

    1.水源地建设与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应急备用水源地和供水调蓄设施建设,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留足涵养水源,维持城市的自然水文特征;加强对颍汝灌区水源地和麦岭地下水源的保护,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加强南水北调配套水厂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快老旧供水管网改造,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2.水源涵养工程:充分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规划建设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利用城市水系建设生态驳岸,选择适宜的水生及湿生植物;利用滨水城市公共绿地规划建设沉淀池、植被缓冲带、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以削减、调蓄、净化径流雨水;适当开挖具有雨水调蓄功能的河湖沟渠,增加水域面积,促进雨水的积存、渗透和净化。

    3.城市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体系建设:规划建设雨水调蓄湖、湿地公园、雨洪行泄设施等,实施河湖水系清淤与治理工程,构建完善的城市防洪体系。科学布局排水管网,加快推进排水管网雨污分流、管道和泵站等排水设施的改造与建设,建设雨水滞渗调蓄设施;严格控制城市开发建设中不透水面积比例,构建完善的排水防涝体系。

    4.污水处理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利用:合理布局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广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鼓励居民住宅使用建筑中水,将洗衣、洗浴和生活杂用等污染较轻的灰水收集并经适当处理后,循序用于冲厕,提高用水效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须建设中水设施。

    (二)园林绿地系统建设。突出“国家园林城市和中国花木之都”的生态特色,加大公园绿地建设力度,积极推广节约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建设。实施城镇河道生态建设和综合整治,建设湿地公园、滨河公园、游园和生态景观廊道,积极推进城市绿道建设。城市公园绿地中景观水体应设计雨水湿地、湿塘等调蓄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新建绿地要采用下沉式设计,现有绿地要实行下沉式、集雨式绿地改造;减少公园、游园、广场的硬质铺装,宜利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城市绿地积极推广使用微喷、滴灌、渗灌、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乡土植物,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滞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

    (三)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城市道路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要全面落实低影响开发理念及控制目标。道路横断面设计应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地的竖向关系等,便于径流雨水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城市道路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沉淀池、前置塘等预处理后引入道路红线内外绿地内,并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进行处理。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因地制宜、经济有效、方便易行,可结合道路绿化带和道路红线外绿地优先设计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带、雨水湿地等。道路人行道宜采用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可采用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或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路面排水宜采用生态排水方式或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设计调蓄设施。

    (四)建筑小区系统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建筑小区规划建设管控环节,在建与既有建筑小区要因地制宜进行适当改造,试点区域内的既有与在建建筑小区要建设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绿色屋顶及透水性停车场等,并设置雨水收集调蓄设施。小区建筑屋顶坡度较小的宜采用绿色屋顶、雨落管断接或设置集水井等方式,将屋面雨水断接并引入周边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或通过植草沟、雨水管渠将雨水引入场地内的集中调蓄设施。小区道路宜采取透水铺装和生态排水方式,将地面径流有组织地进行汇集与输送,采取预处理措施后引入原有或新建绿地渗透、调蓄,将蓄积雨水用于小区内绿化浇灌等。小区绿地和景观水体优先设计生物滞留设施、渗井、湿塘和雨水湿地,优先利用植草沟、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等“绿色”措施来组织排水,通过溢流排放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建立督导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由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作为召集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联席会议制度、规划建设管控制度、技术标准体系、投融资制度、财政支持鼓励制度、督查推进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制度等。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拟定试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制定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的技术标准、试点区域项目建设督查及绩效考评办法等;修编城市道路、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牵头划定城市绿线,严格绿线控制和管理;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建筑小区的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管控。市规划局牵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将绿地率、水域面积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将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分解细化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将屋顶绿化率、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等低影响开发的设施要求纳入控规指标;制定许昌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规划设计管控指导意见,对试点区域各项规划、项目审批进行管控。市水务局负责修编城市水系统、城市排水防涝、城市防洪专项规划,划定城市蓝线,加强城市蓝线管理;制定城市水系统保护与管理办法、城市雨水调蓄利用实施办法、城市中水利用实施办法等;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和防洪应急管理体系、应急机制、应急预案,对城市水系统的项目建设进行技术应用指导和管控。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保障社会资本正常运营和合理收益的费价政策及海绵城市建设财政奖补制度,建立分年度预算、资金筹措、长效投入机制等,设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专项配套资金。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土地供给相关工作,在土地出让、划拨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市环保局配合完成项目前期审批工作,提供相关环境监测数据。市气象局负责对许昌市降雨特点进行监测分析,提供气象资料(包括降水、风、温度等),建立暴雨监测预警体系。市林业局负责在四个林海及其他林业项目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标准要求。 

    (三)落实保障资金。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改造与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重点,合理划分市与县(区)支出责任,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优先用于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建设。积极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用于试点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在新建、改建试点项目中遴选可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并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要求规范项目运作。

    (四)强化项目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务等部门要强化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管,实现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规划部门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和要求纳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范围;海绵城市试点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基础设施规划选址时,优先考虑使用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废弃土地等;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中,作为总平面图和单体建筑设计的依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除常规的审查内容外,还要将单体建筑的绿色屋顶等内容要求纳入重点审查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施工许可范围,施工图审查阶段要重点审查各类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施工图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地方管理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暂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强化低影响开发设施的施工监管,对纳入试点区域的建设项目,建立施工阶段巡查监管与不定期巡查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将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纳入施工监理范围,重点监理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和生物滞留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规定,透水层厚度是否满足要求,防止地下施工不当出现“假海绵”。要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竣工验收的重点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时,重点验收雨水的渗滞、调蓄和利用设施,检查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和雨水滞留设施的透水性和透水深度是否满足要求,场地的竖向关系是否合理,不满足要求的,不予以竣工验收备案。水务部门要将海绵城市的建设标准要求纳入水系工程的施工许可、施工监管、竣工验收范围,强化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监管。

    (五)抓好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市民群众养成生态环保的用水习惯,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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