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5]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
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设立许昌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审核律师执业跨市转所时调取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档案职责。
2.取消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执有人年度备案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备案。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职责。
2.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监督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六)监督管理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依据法律规定,参与全市仲裁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工作规划;参与组织指导邪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党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对局长办公会、局领导决定事项的政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负责统计、文秘、信息、机要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政治部(警务处)。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警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局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政治部规格为副处级,下设人事科、组织培训科和国家司法考试科。
(三)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拟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宣传教育科。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法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系统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五)律师公证管理科。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市律师管理工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的年审注册工作;承担全市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备案、公证员年度考核、公证员任命和免职的申报和公证员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组织公证员业务培训和交流,监督、检查公证质量;管理、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
(六)法律援助管理科。指导、检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受理、指派、承办法律申请案件及公、检、法等部门通知辩护的案件;规划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注册等工作;承担市法律援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基层工作科。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负责全市人民调解和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导检查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八)司法鉴定管理科。负责拟定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信息采集、汇总和整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工作;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指导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工作。
(九)法制科(行政审批科)。组织、协调或参与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检查和全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核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政策理论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参与全市仲裁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行财装备审计科。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等专项业务经费的使用;负责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协助局领导办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预决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一)处理邪教工作科。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防范和处理邪教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工作规划;参与组织指导对邪教类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5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许昌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2名,政治部副主任2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许昌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承担。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