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508-0003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8-20 16:03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文 号 :许政办[20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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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    

    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设立许昌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中等学校招生计划;

    2.高等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办学许可证年检;

    3.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前置审批;

    4.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年度审核。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教育综合改革管理的职责;

    2.加强教育督导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制定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措施;参与拟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直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四)负责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落实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与国防教育工作。

    (七)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不含高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制定和下达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教育人才需求调查预测工作。

    (九)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科研工作、信息化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十)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负责对外汉语国际交流与推广工作;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一)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十三)协调指导高等教育的教育改革和评估。

    (十四)负责全市中小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十六)负责高等层次非学历学校(机构)办学许可证年检;负责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前置审批;负责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年度审核。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政务;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重要事项的督办查办工作;负责文秘、保密、信息、宣传、档案、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的协调工作职责。

    (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管理;规划并指导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中等以下学校校长(含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接收师范院校毕业生档案;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承担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负责高等层次非学历学校(机构)办学许可证年检;负责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前置审批;负责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年度审核;管理全市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及教育基建投资;参与拟订教育基建投资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市直教育基建投资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下达市直教育基建项目计划;负责督促指导市直教育基建项目手续办理及工程实施工作;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规划的实施及落实。

    (四)资金管理科。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的有关政策;统筹管理教育经费;监督编制市直学校和局属单位教育事业费预、决算;督促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贯彻落实;负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宣传工作;指导学校总务后勤工作,监管国有资产;拟订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做好市直学校教育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五)基础教育科。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工作,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基础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指导全市中小学德育、信息技术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指导全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工作;负责全市幼儿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教育教材、教辅选订工作;负责指导初高中升学录取、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审验发放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管理、教学资源开发、人员培训、应用工作;负责指导教育信息化、图书馆、实验设备配置;负责落实国家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以及普通话推广和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组织指导中小学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负责对外汉语国际交流与推广工作,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统筹管理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落实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负责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牵头负责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工作;协调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职业院校(中职、高职、本科)专业体系衔接和成人高等教育机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上级交办的我市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协调指导社区教育工作。

    (七)师资培训科。制定全市师资培训工作的计划和长远规划;综合管理中等及以下各类学校师资队伍培养、培训工作;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教师专业资格的考核工作;参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建设。

    (八)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拟订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研和社团活动;协调学校组团参加重大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活动;指导学生的军训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学校安全科。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法制教育、消防安全、校车安全工作,配合相关科室搞好心理健康教育、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教育系统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受理教育系统来信、来访,办理有关信访案件;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定期排查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系统稳定工作。

    (十)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承担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督学责任区,聘任督学,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等教育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扫除青少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承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组织和监督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落实;负责受理社会力量办学申办事宜。

    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拟定党委有关落实贯彻上级党委的政策、规章政策及工作意见;负责市直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党委日常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党办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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